Page 30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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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不需計提保險責任準備金,不
                          納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範圍。

                      十、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遵循積極穩妥、量力而行、
                          收支平衡的原則,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精算管理、風險管理和理賠管理

                          的優勢,保證委託基金安全,並注重提高管理服務的品質和效率,完
                          善業務管理流程,簡化理賠手續,縮短等待時間,不斷提高客戶滿意
                          度。

                      十一、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加強與醫療服務機構的合

                             作,建立醫療資訊共用機制,提高委託基金的使用效率。
                      十二、保險公司在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同時,可以為委託人提供

                             承擔風險保障的健康保險產品,但應分別簽訂委託管理合同和保險
                             合同。

                             保險公司可以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與健康保險相結合的業務,此
                             業務應當拆分管理的,分別按照有關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和健康

                             保險的規定進行產品管理;不應拆分的,按健康保險產品進行管
                             理。

                      十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在本通知下發前已開展的健康保障委託
                             管理業務,按照原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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