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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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說: ( 肯定說 ) 應准許。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之立法目的乃因保全
程序 具緊急性 ,如債權人取得准許保全程序之 裁 定
後, 久 不執行,即與保全之目的有 違 , 是 上 開 規定應
於第 1 次聲請執行時始有 30 日之限制,至於 嗣 後 追加
查 封 ,並無上 37 開 規定之限制 ) 。 (88 年 4 月司法院司法業
期參照
務研究會第
初步
審 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 果 :採甲說。
研討結 果 :經 付表 決結 果 :實到 60 人,採甲說 4 票 ,
採乙說 54 票 。
參考 資料 :
資料 1 : 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 86 年度執全 字 第 21 號 :
( 本 裁 定係保全案件, 基 於業務,應予保 密 )
資料 2 :司法院 88 年 4 月司法業務研究會第 37 期:
法律問題:
債權人甲 以 債務人乙 積 欠其 新台幣 1,000 萬元 為由
聲請假扣押,於取得假扣押
內 即向執行法院聲請查 封 債務人乙所有之 裁 定並供擔保後,於 A 屋, 30 惟 日
A
屋僅 價值 500 萬元 , 數 月後債權人甲 復 發 現 債務人乙
尚有 另 一 棟價值 500 萬元 之 B 屋,仍聲請 追加 查 封 B
屋,執行法院應否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