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P. 341

335






                 乙說:    ( 肯定說  )   應准許。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之立法目的乃因保全

                  程序   具緊急性      ,如債權人取得准許保全程序之                   裁  定
                  後,   久  不執行,即與保全之目的有              違  , 是  上 開  規定應
                  於第   1  次聲請執行時始有         30  日之限制,至於        嗣 後 追加

                  查 封 ,並無上    37  開 規定之限制  ) 。     (88  年  4  月司法院司法業
                                期參照
                  務研究會第
                  初步
                  審 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  果 :採甲說。
                  研討結    果 :經  付表   決結  果 :實到     60  人,採甲說     4  票 ,

                             採乙說    54  票 。

                  參考   資料  :
                  資料   1 : 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   86   年度執全   字 第  21  號 :
                           ( 本 裁 定係保全案件,        基 於業務,應予保        密 )

                  資料   2 :司法院     88  年  4  月司法業務研究會第        37  期:
                  法律問題:
                       債權人甲    以 債務人乙     積 欠其   新台幣    1,000  萬元  為由

                  聲請假扣押,於取得假扣押
                  內 即向執行法院聲請查           封 債務人乙所有之 裁 定並供擔保後,於  A  屋,  30 惟  日
                                                                     A
                  屋僅   價值   500  萬元  , 數  月後債權人甲       復 發  現 債務人乙

                  尚有   另 一 棟價值    500  萬元  之  B  屋,仍聲請      追加  查 封  B
                  屋,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