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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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              間 而言,    包括   不 變  期
                         間 與 通常   法定期    間 。而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

                         第  3  項規定之    30  日,係   屬通常   法定期    間 ,依強
                         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自應  加計   在 途 期 間 。

                  乙說:強制執行事件            具 有  相 當程度之非訟事件          性質   ,
                         與訴訟事件尚有不
                                                              具
                         性  ,如債權人取得假扣押     同  。況假扣押執行  裁  定,  久  不聲請執 有  緊急
                         行,實與
                                         有
                         收 受假扣押   緊急性 裁 定 逾  違  。且強制執行法既已         明  定
                                           30
                                              日者,即不得聲請執行,
                         自無在   途 期 間 之適用。
                  初步
                  審 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  果 :採甲說。
                  研討結    果 :照  審 查意見    通過   。


               二、   臺灣  高 等 法院   暨 所 屬 法院    94  年法律   座談   會民事執行



                  法律問題: 類提  案第  19  號
                       債權人於    收 受假扣押     裁 定後    30  日 內 第  1  次聲請保
                  全程序執行,       嗣 後,債權人       復 於 超過   30  日後,仍    先 後
                  多次不    斷 聲請  追加   執行,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討論意見:
                  甲說:    ( 否定說  )   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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