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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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 間 而言, 包括 不 變 期
間 與 通常 法定期 間 。而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
第 3 項規定之 30 日,係 屬通常 法定期 間 ,依強
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自應 加計 在 途 期 間 。
乙說:強制執行事件 具 有 相 當程度之非訟事件 性質 ,
與訴訟事件尚有不
具
性 ,如債權人取得假扣押 同 。況假扣押執行 裁 定, 久 不聲請執 有 緊急
行,實與
有
收 受假扣押 緊急性 裁 定 逾 違 。且強制執行法既已 明 定
30
日者,即不得聲請執行,
自無在 途 期 間 之適用。
初步
審 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 果 :採甲說。
研討結 果 :照 審 查意見 通過 。
二、 臺灣 高 等 法院 暨 所 屬 法院 94 年法律 座談 會民事執行
法律問題: 類提 案第 19 號
債權人於 收 受假扣押 裁 定後 30 日 內 第 1 次聲請保
全程序執行, 嗣 後,債權人 復 於 超過 30 日後,仍 先 後
多次不 斷 聲請 追加 執行,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討論意見:
甲說: ( 否定說 ) 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