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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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意見:
                  甲說:不應准許。

                  理由:
                       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         收
                  受假扣押或假處分           裁  定已   逾  30  日者,不得聲請執

                  行。」本件聲請既已           逾  30  日,自不應准許。
                  乙說:應予准許。

                  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之立法目的乃因保全
                  程序   具緊急性      ,如債權人取得准許保全程序之                   裁  定

                  後,   久  不執行,即與保全之目的有              違  , 是  上 開  規定應
                  於第   1  次聲請執行時始有         30  日之限制,至於        嗣 後 追加
                  查  封 ,並無上     開 規定之限制。本件債權人第                1  次聲請

                  執行時未     逾  30  日並無   怠 於執行之     情形  ,自與強制執行
                  法第    132  條第  3  項之  情形  不 同 ,而本件債權人所          欲 保
                  全之債權為       1,000  萬元  ,茲所查    封 之 A 屋不   足以  保全其

                                           封
                  債權,自應准許其
                                              ,
                                                倘若
                                                      封
                  尚 須再   行聲請  則。 另 一假扣押  追加  查 裁 定 方 得查  不予准許,債權人  B  屋,實有  違
                  訴訟經

                         濟原
                  研討結論: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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