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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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意見:
甲說:不應准許。
理由:
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 收
受假扣押或假處分 裁 定已 逾 30 日者,不得聲請執
行。」本件聲請既已 逾 30 日,自不應准許。
乙說:應予准許。
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之立法目的乃因保全
程序 具緊急性 ,如債權人取得准許保全程序之 裁 定
後, 久 不執行,即與保全之目的有 違 , 是 上 開 規定應
於第 1 次聲請執行時始有 30 日之限制,至於 嗣 後 追加
查 封 ,並無上 開 規定之限制。本件債權人第 1 次聲請
執行時未 逾 30 日並無 怠 於執行之 情形 ,自與強制執行
法第 132 條第 3 項之 情形 不 同 ,而本件債權人所 欲 保
全之債權為 1,000 萬元 ,茲所查 封 之 A 屋不 足以 保全其
封
債權,自應准許其
,
倘若
封
尚 須再 行聲請 則。 另 一假扣押 追加 查 裁 定 方 得查 不予准許,債權人 B 屋,實有 違
訴訟經
濟原
研討結論: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