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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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因拍定人反正         要 對使用借貸人        提起  訴 訟 ,其   只 要
                    於訴  訟 中主   張使用借貸人係        無 權 占 有,   即 為已   足 ,不

                    必 聲請法院除去借貸          再 對 占 用人   起 訴,  是 於修正前強
                    制執行法時      代 ,未見有抵押權聲請除去使用借貸關係
                    者,非謂法院不得除去使用借貸關係,而                      新 修正強制

                    執行法第     99  條第   2  項已規定除去租賃後點交,如謂
                    使用借貸不得除去或除去後不得點交,則拍定人於拍
                    定 房屋  存 有租賃時     可 以不對    承 租人   起 訴 即 取得   房屋占
                                   存 有使用借貸時,反而一定
                    有,於拍定
                                                                造 成拍
                    人 起 訴,   方才  房屋 能 取得  占 有,輕重   顯 有 失 衡 ,且  要 對借貸
                    賣 房屋  存 有租賃者拍定價         格 較 高,   存 有使用借貸者拍
                    定價  格 較 低 之不   合 理 現 象 , 再加    上使用借貸為       無償   ,

                    其  真  實 性  更 難查證。如債務人均以            出 借  方  式 規避點
                    交,將使     新 修正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第   2  項「除去租
                    賃後點交」之規定均           無適  用 餘 地,亦有     違新   法修正之

                    精神  , 是 依「   舉 重明輕之法理」,抵押權人聲請除去
                    使用借貸,並以點交為拍賣條                件 ,應予   准 許 。 故 若第
                    三人
                        占 有使用
                    非 無 權 占 有,然不動產買賣  系 爭 不動產係  本 於買賣關係而 , 僅生  買賣之債權關  占 有,雖
                                              契約
                    係;在未辦      妥 所有權移轉登       記 時買賣    契約僅    有債之    效
                    力 , 故 第三人    占 有使用拍賣      標 的物仍係     屬 占 用關係,
                    故 於實  施 拍賣後,若       系 爭 房屋   因有  相 對人   占 有使用關

                    係,  致 無 人應買,     勢 將 減 價 再 拍賣,     足 見該   占 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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