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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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因拍定人反正 要 對使用借貸人 提起 訴 訟 ,其 只 要
於訴 訟 中主 張使用借貸人係 無 權 占 有, 即 為已 足 ,不
必 聲請法院除去借貸 再 對 占 用人 起 訴, 是 於修正前強
制執行法時 代 ,未見有抵押權聲請除去使用借貸關係
者,非謂法院不得除去使用借貸關係,而 新 修正強制
執行法第 99 條第 2 項已規定除去租賃後點交,如謂
使用借貸不得除去或除去後不得點交,則拍定人於拍
定 房屋 存 有租賃時 可 以不對 承 租人 起 訴 即 取得 房屋占
存 有使用借貸時,反而一定
有,於拍定
造 成拍
人 起 訴, 方才 房屋 能 取得 占 有,輕重 顯 有 失 衡 ,且 要 對借貸
賣 房屋 存 有租賃者拍定價 格 較 高, 存 有使用借貸者拍
定價 格 較 低 之不 合 理 現 象 , 再加 上使用借貸為 無償 ,
其 真 實 性 更 難查證。如債務人均以 出 借 方 式 規避點
交,將使 新 修正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第 2 項「除去租
賃後點交」之規定均 無適 用 餘 地,亦有 違新 法修正之
精神 , 是 依「 舉 重明輕之法理」,抵押權人聲請除去
使用借貸,並以點交為拍賣條 件 ,應予 准 許 。 故 若第
三人
占 有使用
非 無 權 占 有,然不動產買賣 系 爭 不動產係 本 於買賣關係而 , 僅生 買賣之債權關 占 有,雖
契約
係;在未辦 妥 所有權移轉登 記 時買賣 契約僅 有債之 效
力 , 故 第三人 占 有使用拍賣 標 的物仍係 屬 占 用關係,
故 於實 施 拍賣後,若 系 爭 房屋 因有 相 對人 占 有使用關
係, 致 無 人應買, 勢 將 減 價 再 拍賣, 足 見該 占 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