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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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說: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                      讓 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                      867  條定有
                    明文。第三人       占 有使用拍賣      標 的係   本 於買賣關係,亦
                    不 能 影響抵押權行使,而買賣              契約僅   有債之    效力  ,於

                    未辦  妥 所有權移轉登        記 前,第三人      占 有使用拍賣      標 的
                        性質
                    物之
                                              勢 將 減 價 再 拍賣,
                    人 占 有使用,  與使用借貸  致 無 人應買,  相類似  ,若拍賣  標 的物因有第三  足 見該
                    占 有關係有影響應買人之應買意願,亦影響抵押物之

                    價 值 及抵押債權之受         償 ,執行法院      即 非不得因抵押權
                    人之聲請而除去第三人之             占 有使用關係,並於拍賣條
                    件 訂明拍定後點交。

                    審 查意見:     採甲  說。

                    研討  結果:
                        參照   96  年  3  月  28  日 修正  公布  之民法第  866  條第
                    3  項規定及增訂該項之立法理由,並參                  酌 大 法 官 釋字

                    第
                    第  2 304  項規定。  號解釋理由,應     類推適  用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

               三、臺    灣 高等法院     暨 所 屬 法院    91  年法  律座談會     民執  類提

                    案 第  21  號法  律問題   : ( 一 )   於強制執行事     件中  ,債務
                    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
                    人並於「查封前」已依買賣          系 爭 房屋   出 賣予第三人,第三  占  有 系  爭  房
                                                    關係而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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