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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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說: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 讓 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 867 條定有
明文。第三人 占 有使用拍賣 標 的係 本 於買賣關係,亦
不 能 影響抵押權行使,而買賣 契約僅 有債之 效力 ,於
未辦 妥 所有權移轉登 記 前,第三人 占 有使用拍賣 標 的
性質
物之
勢 將 減 價 再 拍賣,
人 占 有使用, 與使用借貸 致 無 人應買, 相類似 ,若拍賣 標 的物因有第三 足 見該
占 有關係有影響應買人之應買意願,亦影響抵押物之
價 值 及抵押債權之受 償 ,執行法院 即 非不得因抵押權
人之聲請而除去第三人之 占 有使用關係,並於拍賣條
件 訂明拍定後點交。
審 查意見: 採甲 說。
研討 結果:
參照 96 年 3 月 28 日 修正 公布 之民法第 866 條第
3 項規定及增訂該項之立法理由,並參 酌 大 法 官 釋字
第
第 2 304 項規定。 號解釋理由,應 類推適 用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
三、臺 灣 高等法院 暨 所 屬 法院 91 年法 律座談會 民執 類提
案 第 21 號法 律問題 : ( 一 ) 於強制執行事 件中 ,債務
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
人並於「查封前」已依買賣 系 爭 房屋 出 賣予第三人,第三 占 有 系 爭 房
關係而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