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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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 ,然 嗣 因價金未交付 完 全或其他原因, 致 尚未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 記 , 故 原債務人之債權人依法聲請強制
執行後,執行法院依法予以查封拍賣,並依 系 爭 房屋
之實 際占 有使用 現況 ,於拍賣 公告內 之拍賣條 件 訂為
不點交,然因經 過 第一 次 拍賣後 無 人應買,抵押債權
人以該第三人之 占 有 系 爭 房屋 ,已影響其抵押權之受
更 改拍賣條
償 ,聲請執行法院除去
是否
定後點交, 再 實 施 拍賣, 占 有關係並 應予 准 許 ? 件 為拍
甲 說:應予 准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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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裁定參照 ( 臺 灣 高等法院臺 ) 。 按 民法第 南 分 院 90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 年 度 抗字第 78 號民
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
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人於設定抵
押權後,若將不動產 出 借予他人, 致 拍定人 無 法取得
占 有,當然影響拍定價 格 ,如因此 造 成拍定價 格低 於
抵押權,難謂對抵押權 無 影響。依司法院院字第
1446 號解釋之 旨 趣 ,抵押權人當然亦 可 請求法院除
去該使用借貸關係,且修正前之強制執行法並未規定
除去租賃後點交,拍定人於法院除去租賃後仍須對 占
用人 提起 訴 訟 , 方 能 取得 占 有。若法院不除去租賃關
係,拍定人於
故 抵押權人
須 要 聲請除去租賃關係, 嗣 後訴 訟 中 , 無從 勝 訴, 主 張使用借貸情 必
是 於 占 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