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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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 予一定 期限 辦理為當,準用 土 地法第 104 條第
2 項規定 劃 一於 接 受法院通 知 拍定價 格 後 10 日
內 聲明,始為 合 理。
( 三 ) 多數共 有人於收受拍定價 格 通 知 後 10 日內 聲明
優先購 買, 宜類推適 用強制執行法第 90 條以 抽
籤 決定之規定辦理,以 擇 定由何人 優先承購 。
( 四 ) 若 採乙
比例
加 計 算 之 困
共 有人應有部 說, 共 有人應有部 分複雜 ,除增 之 標 的,應依 各
分 計 算 應買
擾 外,若其
本次准
期 繳 款 ,則 中 部 分優先購 予 優先購 買權人事後又不願意如 買全部 無效 ,由 少數
共 有人決定 案件 之程序,並 連帶 影響其他已經繳
款 之 無辜優先購 買之 共 有人權益, 違背 執行 案件
決 標 明確原則。
審 查意見: 採乙 說。
研討 結果:
照 審 查意見通 過 。並請參照司法院民事 廳 9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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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權
頁「 月 優先承 日印 行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第 而 優先順位相 同時:如權利 288 性
競合
質相
分主
張
優先
買之。但部
等 按 同而未 比例共 能 定其 同 順 序,亦 無先 後之 分 者,則由其 權之 共
權利
承
有人如 棄 權,其 餘共 有人仍得就拍賣不動產之全部
共 同或 單獨優先承 買 ( 強 註 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