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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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 予一定    期限  辦理為當,準用         土 地法第    104  條第
                        2  項規定   劃 一於   接 受法院通     知 拍定價    格 後  10  日

                        內 聲明,始為      合 理。
                    ( 三 ) 多數共  有人於收受拍定價          格 通 知 後   10  日內  聲明
                        優先購    買,  宜類推適     用強制執行法第          90  條以  抽

                        籤 決定之規定辦理,以           擇 定由何人     優先承購     。
                    ( 四 ) 若 採乙
                                                 比例
                                                            加 計 算 之 困
                        共 有人應有部  說,  共 有人應有部     分複雜  ,除增  之 標 的,應依  各
                                     分 計 算 應買
                        擾 外,若其
                                   本次准
                        期 繳 款 ,則   中 部 分優先購 予 優先購  買權人事後又不願意如 買全部  無效  ,由  少數
                        共 有人決定     案件   之程序,並      連帶  影響其他已經繳
                        款 之 無辜優先購       買之  共 有人權益,      違背   執行  案件

                        決 標 明確原則。

                    審 查意見:     採乙   說。
                    研討   結果:
                         照 審 查意見通     過 。並請參照司法院民事            廳  9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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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權
                    頁「 月  優先承 日印  行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第  而  優先順位相  同時:如權利  288 性
                                    競合
                    質相
                                                    分主
                                                         張
                                                           優先
                                         買之。但部
                    等 按  同而未  比例共 能  定其 同  順  序,亦  無先  後之  分  者,則由其  權之  共
                         權利
                                       承
                    有人如    棄  權,其   餘共   有人仍得就拍賣不動產之全部
                    共 同或   單獨優先承      買  (  強 註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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