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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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承  買權    (  最高法院   72  年臺抗字第     94  號判  例
                           參照  ) 。 是 若有   2  人以上願    優先承    買者,以最

                           先提出   聲明者為最      優先   。

                    研討   結果:
                         決  議僅  就  甲  說及  乙  說交付   表  決。經付      表  決結
                    果:實    到  68  人,  採甲  說  51  票 , 採乙  說  4  票 。


               五、臺    灣 高等法院     暨 所 屬 法院    97  年法  律座談會     民執  類提
                    案 第  33  號。
               六 、最高法院       98  年 度 第  6  次 民事  庭會議   (  二 )   決 議 :

                    ( 一 ) 按 民法物權   編 部 分 條文於     98  年  1  月  23  日 修正  公
                       布 ,同年     7  月  23  日施  行  (  民法物權   編施  行法第
                                             ) 。依增訂之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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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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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條第 項規定,「  2  項規定參照  變 賣 共 有物時,除買受人為  824  共 有
                       人外,    共 有人有依     相  同條  件優先承     買之權,有二
                       人以上願     優先承    買者,以     抽籤   定之。」。      題示   情
                       形,執行法院依         變 價  分割  拍賣   共 有物,由第三人

                       得  標  買受,依上開規定,          各共   有人均有     優先承    買
                       權,執行法院應通          知共   有人  是否   願 優先承    買,如
                       有二人以上願        優先承    買者,由執行法院以           抽籤   定

                       之,於法     律 增訂   施 行後,已     無爭議    。
                    ( 二 ) 惟增訂之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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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第
                       溯 及 既往   ,對於     824 98  年  7  月  項規定,並未規定  日 前已發  生 之事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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