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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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承 買權 ( 最高法院 72 年臺抗字第 94 號判 例
參照 ) 。 是 若有 2 人以上願 優先承 買者,以最
先提出 聲明者為最 優先 。
研討 結果:
決 議僅 就 甲 說及 乙 說交付 表 決。經付 表 決結
果:實 到 68 人, 採甲 說 51 票 , 採乙 說 4 票 。
五、臺 灣 高等法院 暨 所 屬 法院 97 年法 律座談會 民執 類提
案 第 33 號。
六 、最高法院 98 年 度 第 6 次 民事 庭會議 ( 二 ) 決 議 :
( 一 ) 按 民法物權 編 部 分 條文於 98 年 1 月 23 日 修正 公
布 ,同年 7 月 23 日施 行 ( 民法物權 編施 行法第
) 。依增訂之民法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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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條第 項規定,「 2 項規定參照 變 賣 共 有物時,除買受人為 824 共 有
人外, 共 有人有依 相 同條 件優先承 買之權,有二
人以上願 優先承 買者,以 抽籤 定之。」。 題示 情
形,執行法院依 變 價 分割 拍賣 共 有物,由第三人
得 標 買受,依上開規定, 各共 有人均有 優先承 買
權,執行法院應通 知共 有人 是否 願 優先承 買,如
有二人以上願 優先承 買者,由執行法院以 抽籤 定
之,於法 律 增訂 施 行後,已 無爭議 。
( 二 ) 惟增訂之民法第
7
條第
溯 及 既往 ,對於 824 98 年 7 月 項規定,並未規定 日 前已發 生 之事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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