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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法第 45 條規定,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
變賣或拍賣之方法行之。我國強制執行法規定動產執行
之換價程序以拍賣為原則,僅於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
始以變賣方式實施換價 ( 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 ) 。拍賣係
指於拍賣期日,由應買者以口頭公開競爭方式出價,並
以出價最高之人為拍定人之換價方法。關於強制執行法
之拍賣,其法律性質有私法說、公法說與折 衷 說三說,
學 者有認為應以折 衷 說為當 ( 註一 ) , 但通 說 暨 司法實務
採 私法說,即拍賣為買賣之一種,以拍定人為買 受 人,
並以拍賣 明。 機 關 代替 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 位 ( 註二 ) , 合
先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