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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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53
(二)判決要旨
廣 東省 廣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認為,關於 被告農 墾 集 團 之 責 任 範 圍 問
題 , 被告農 墾 集 團 是中國內地 企 業, 被告農 墾 集 團 出具之 「 不 可 撤銷 擔保
書」在性質上屬於對外擔保。 根據 1987 年國務 院批准、同 年 8 月 27 日國
家外匯管理 局發布之 《外債 統計檢 測暫行規定 》和 1991 年 9 月 26 日國家
外匯管理 局 公 布之 《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外匯管理 辦 法 》 之規定,中國 針 對
對外擔保作出 和 登記 限 制,即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應當經過中國外匯管理部門 關於適用 < 中 華 人 民 共和國擔保法 > 若 干 問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之 審批
項規定,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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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的解釋
擔保者,對外擔保無 》第 6 條第 效 。因此, 基 於 被告農 墾 集 團 對外擔保 批准或者 登記 對外
未 經國家外匯
管理部門 批 准 , 故 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 效 。作為債權人之 原 廣 東省 銀行 香
港 分行在接 受 擔保時,有 義 務 瞭 解擔保人是 否 有提供此 類 擔保之資 格 ,提
供此 類 擔保是 否需 要有關部門 批 准 , 被告 是 否 履 行 了 批 准 手 續 , 如 果 有關
擔保手 續 不 完備, 原 廣 東省 銀行 香港 分行有 義 務 督促被告 予 以 補 正 , 從 而
取得 一 份 完備有 效 之擔保,使自 己 之權益 得到更 好 之保 障 。但本 案 中有關
擔保 文件 在 未 經中國有關外匯管理部門 審批 之 情況下 , 原 廣 東省 銀行 香港
分行 未履 行上 述 其應 盡 之 義 務而 予 以接 受 ,因此對於 香港 分行與 造 成本 被告農 案 擔保合同因 墾 集 團 雙
法定
手 續 而 導 致 無 效 , 原 廣 東省
審批
銀行
缺乏
方均有過
》第
錯。根據《民
< 中 華 人 民 共和國擔保法
以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於適用 法通則 》第 61 條第 1 款、 《擔保法 > 若 干 問題 5 條第 2 款
的解釋
》
第 7 條規定,對本 案債務, 被告農 墾集團應當對 粵墾 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
在二分之一的範 圍內承擔賠償責 任。
關於 被告農 墾 總 局 是 否 承 擔 賠 償責 任 之 問題 , 被告農 墾 總 局 出具之
「 承諾 函 」 明 確表 明 「 如 粵墾 公 司出現 逾 期 或 拖欠貴 行之貸款本 息 情況 ,
本 局 將 負責督促 解 決 , 不 使 貴 行在經濟上 蒙 受 損 失 」 , 從 其內 容 上 看 ,在
借 款人 粵墾 公 司出現 違 約 情 形時, 被告農 墾 總 局 之 責 任僅 是 「督促 解
決 」 , 不 能 得 出 被告農 墾 總 局 有對 粵墾 公 司之債務 承 擔保 證 責 任 之 明 確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