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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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53




                           (二)判決要旨

                               廣  東省  廣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認為,關於     被告農    墾  集 團  之 責  任 範  圍 問
                           題 , 被告農    墾 集 團 是中國內地      企 業,   被告農    墾 集 團 出具之    「 不 可 撤銷   擔保
                           書」在性質上屬於對外擔保。               根據   1987  年國務  院批准、同      年  8  月  27  日國

                           家外匯管理     局發布之     《外債   統計檢    測暫行規定      》和   1991  年  9  月  26  日國家
                           外匯管理    局 公 布之   《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外匯管理               辦 法 》 之規定,中國        針 對
                           對外擔保作出  和 登記  限 制,即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應當經過中國外匯管理部門  關於適用  < 中 華 人 民 共和國擔保法  > 若 干 問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之 審批
                                                  項規定,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
                                                1
                           題的解釋
                           擔保者,對外擔保無  》第  6  條第 效 。因此,    基 於 被告農    墾 集 團 對外擔保  批准或者    登記  對外
                                                                                    未 經國家外匯
                           管理部門    批 准 , 故 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            效 。作為債權人之         原 廣 東省   銀行  香
                           港 分行在接     受 擔保時,有      義 務 瞭 解擔保人是       否 有提供此     類 擔保之資     格 ,提
                           供此  類 擔保是    否需  要有關部門      批 准 , 被告   是 否 履 行 了 批 准 手 續 , 如 果 有關
                           擔保手   續 不 完備,    原 廣 東省   銀行   香港  分行有    義 務 督促被告     予 以 補 正 , 從 而
                           取得  一 份 完備有    效 之擔保,使自        己 之權益   得到更    好 之保   障 。但本    案 中有關

                           擔保  文件  在 未 經中國有關外匯管理部門              審批   之 情況下    , 原 廣 東省   銀行  香港
                           分行  未履  行上   述 其應  盡 之 義 務而    予 以接  受 ,因此對於  香港  分行與 造 成本  被告農 案 擔保合同因  墾 集 團 雙
                               法定
                                        手 續 而 導 致 無 效 , 原 廣 東省
                                   審批
                                                                  銀行
                           缺乏
                           方均有過
                                                                                  》第
                                   錯。根據《民
                                                       < 中 華 人 民 共和國擔保法
                           以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於適用 法通則  》第  61  條第  1  款、  《擔保法  > 若 干 問題  5  條第  2  款
                                                                                         的解釋
                                                                                               》
                           第  7  條規定,對本      案債務,     被告農   墾集團應當對       粵墾   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
                           在二分之一的範        圍內承擔賠償責        任。
                               關於  被告農    墾  總  局 是  否 承  擔 賠  償責  任 之  問題  , 被告農   墾 總  局 出具之
                           「 承諾  函 」 明 確表   明 「 如 粵墾   公 司出現    逾 期 或 拖欠貴     行之貸款本      息 情況  ,
                           本 局 將 負責督促     解 決 , 不 使 貴 行在經濟上       蒙 受 損 失 」 , 從 其內    容 上 看 ,在
                           借 款人   粵墾  公  司出現    違  約  情  形時,  被告農    墾  總 局  之  責  任僅  是  「督促  解
                           決 」 , 不 能 得 出 被告農     墾 總 局 有對   粵墾  公 司之債務     承 擔保   證 責 任 之 明 確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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