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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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 「 未承 兌或 未 付款 請電 傳 告知 並 說 明 理由,保 留 專 案 ,等 待 我 方指
示」 ; 「 必 要時, 根 據 受 票人或 我 方指 示 ,保存貨 物 並 辦 理保險 」 ; 「 如
有手 續 費 , 再 加上其 他費 用, 均從受 票人處收 取 」 ; 「 凡 適用處, 均按 國
際商會 第 322 號出版物 (1978 年修訂本)《託收 統一規則 》辦理」。在此 後
合理之 期限 內,因託收貨款 未 即時 轉入 , 花旗 銀行對託收結 果 也 未 作 回
復 , 華 僑 銀行 曾 多 次 向 花旗 銀行 查 詢, 蘭 生 公 司亦多 次 向 華 僑 銀行 查 詢。
直至 1995 年 1 月 25 日,花旗 銀行 致函 華僑銀行, 承認其以 承兌交單 方式
華僑銀行、
處理 了上述單 據。 蘭生公司與 。 華僑銀行與 花旗 銀行在 交涉
(D/A)
,蘭生公司提
起訴訟
無果之情況下
(二)判決要旨
本 案 經過二 審 終 審 ,二 審 法 院 維 持 一 審 判 決 。其判 決 要 旨如下 :本 案
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應 根 據 《 託收 統 一規則 》 有關規定來確定。 委
託人為 蘭 生 公 司,代理人為 華 僑 銀行, 複 代理人為 花旗 銀行。 華 僑 銀行接
受 蘭 生 公 司之 委 託, 已 及時 將 託收指 示 和相關 單 據 寄 交 花旗 銀行,並 按照
行業 慣 例履 行 了 查 詢、 告知 義 務, 故 華 僑 銀行並無過 錯 。 花旗 銀行收 到 託
作
收指 示,在 未徵得委託人同 》之規定,應當 意之情況下 ,擅自將遠期 D/P 賠償責 D/A 處理, 顯
任。
《託收
承擔由此
產生之
統一規則
然違反
(三)分析解說
本 案 屬於 典 型 之國際 跟 單 匯票託收關係, 且 當事人約定適用國際商會
第 322 號出版物 (1978 年修訂本)《託收 統一規則 》。根據該《 規則 》總則
規定: 「 代收行 」 是指 除 委 託行以外, 參 與 辦 理託收指 示 之 任何 銀行, 該
《規則 》第 3 條規定,為 了執行 委託人之指 示,委託行可能 利用下列 銀行
作為代收行: 委 託人提 名 之代收行; 如 無 這 樣 提 名 ,由 委 託行或其 他 銀行
視情況 而 選擇 的在付款或 承 兌所在國家之 任何 銀行。銀行代 委 託人執行其
指 示 而 利 用其 他 銀行之服務時,其風險應由 委 託人 承 擔。 故 應當認定 委 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