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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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49




                               9.   開證  行取得單  據並支付款項。
                               10.  開證  行通  知申請  人付款    贖單,申請     人付款    後,取得     貨權  憑證(即貨權
                                  單據),實現合同目的。
                               11.  出口商與   進口商間,為      逆匯支付方式。









                           一、上海蘭生股份有限公司訴華僑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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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票據國際託收賠償案


                           (一)案情概要

                               上海蘭   生股   份有限公    司 (  以下簡稱    蘭生公司)     於  1993  年  2  月  10  日、同
                           年  4  月  1  日、同  年  4  月  8  日分別與  美國  LJ  公司簽訂  3  份售  貨確認   書,約定
                           由蘭生公司向        LJ  公司銷售   各式  鞋類,總     計貨款    美金   1,564,140.60  元。第  1

                                                       D/P45
                           批至第
                                                  件為
                                   批貨品之付款條
                                  4
                                                                      批至第
                                                                     5
                                                             天,第
                           D/P20  天。合同   簽訂後    ,蘭生公司履行供貨          義務,分     批委 13  批貨之付款條    件為
                                                                                             司裝
                                                                                託迪港有限公
                           運,並由    承運  人開出     11  套提單。
                               蘭 生 公 司 將 銷售   發票、收款匯票、提           單 及保險    單 、 裝 箱 單如    數 交給  華
                           僑銀行   簽收,並     向華僑銀行指定        花旗  銀行作為代收行,         向付款人      LJ  公司託
                           收上  述貨款,約定付款條          件為    D/P20  天或  D/P45  天。華僑銀行收        單後  即根
                           據蘭生公司之       委託事項    (付款方式、付款金         額)製作託收指       示書    10  份並附相
                           應之匯票、發票、提          單 、 裝 箱 單 、保險     單 等,   郵寄  至 花旗   銀行。託收指       示
                           書 之有關指     示 為:   「  付款  後交單    」 ;  「 承  兌 後  請 以  航空  信方式  告知   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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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2000)   滬高經終字第  335  號基於篇幅原因,本案經過筆者簡化處理。
                            資料來源:中國      CNKI  學術論壇,
                            http://kbs.cnki.net/forum  s/25427/ShowThread.aspx (  最後瀏覽日:  2009/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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