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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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發  揮 金融監管之作用、          維 護金融    安 全與   穩 定。  例如   : 《 外資銀行管理條
                        例》似   乎應當    引入   WTO  金融服務協定中        「審  慎例   外 (Prudential Carve-out)  」
                        之相關規定,以實現對           「非常態」情況        之監   督目的。具體而言,依據              WTO
                        金融服務貿易協定中之            《  金融服務    附件   一 》第    2  條  a  項之規定,    儘 管有

                        GATS  之 任何   其 他 規定,但是      不得阻止     一成   員 為 審 慎原   因而  採取措    施,包
                        括為保護投資人、存款人、保                單 持 有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               負 有信託   責
                        任 之人而    採取  的 措 施,或為保       證 金融體系完整和        穩 定而   採取  之 措 施,   若 此
                        類措  施不符    合  GATS  之規定,則      不得   用作  逃避該    成員在該協定項        下之承諾

                                                          外」即是指
                        或義務之手段。因此,所謂
                                                                           成員國出於本國金融
                        穩定之   需要,可以      採取   超越  「審 GATS  慎例  相關規定之監管  WTO  措施。  反觀《外資銀行
                        管理條   例》   及其實施     細 則之相關規定,在          審 慎 性監管之規定上過於           死板  ,

                        缺乏  一定之   靈活性,     例如《    外資銀行管理條        例》第    50  條及  《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實施    細則》第      94  條強調者為監管糾         錯措施之合法性         (  法文使用  「依法
                                                                       而言,監管部
                        採取  」之字眼     )   以及具體  措施,是     故,依法條     文義   門所               採取  之
                        任何  監管   措 施 均必  須 基 於法律之規定,但           前述  規定主要是      針 對 「 常 態 」 監



                         外 匯批  發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之         間 的資金  交易  ,應  當 提 供 全額  擔保;  4.   跨 國銀行監管方
                         面:依《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            49  條規定,外資銀行營業      性機構應    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的      有關規定,    向其所在   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跨境大額資金流動和資
                         產轉移情   況。同法第     48  條第  2  款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
                         設立的分行    實行合   併監管。   此外,第   9  條規定,外方股東     必須受到母    國金融監管   當局  的有
                         效監管,    並且母  國應  當具有完善   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其金融監管            當局  應當已  經與中國銀
                         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建立良好   的監督管理合    作機制   ;5.   糾正措施  理
                                                                         方面:依據《外資銀行管
                         條例》第    50  條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外資銀行營業                 性機構的風險狀況,可
                         以依法採    取責令暫停部    分業務、   責令撤   換高級管理人員等      特別  監管  措施  。而根據《外資銀
                         行管理條例    實施細則   》第   94  條規定,  這些特別   監管  措施  包括:  約見有  關負責  人進行警誡
                         談話;責令    限期  就有  關問題  報送書  面報告  ;對  資金流出境外採     取限制   性措施;責令暫停部
                         分業務或者    暫停受   理經營新業務的申請       ;責令  出具  保證書;對有    關風險監管指     標提出  特別
                         要求  ; 要求  保持  一定  比 例的經中國銀監會     認 可的資   產;責令   限期  補 充資本金或者營運資
                         金;責令    限期  撤換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暫停受   理增設機構的申請       ;對  利潤分  配和利潤
                         彙出境外採
                         監管報表的報   取限制   性措施;派駐特別      監管人員,  特別  對日常經營管理  措施  。參閱  進行監督指  導;  提高  有關
                                                                監管
                                                      取的其他
                                                                             羅國強,外資銀行審慎
                                    送頻
                                        度;中國銀監會採
                         監管   評析   ,財經科學,       2007  年第   3  期,資料來源:期         刊雜誌賞析網        ,
                         http://qkzz.net/magazine/1000-8306/2007/03/678275_3.htm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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