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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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57
定為 25% 。但是外資銀行在 新稅 法實施 後 5 年內享受低稅率 (15%) 過渡照
顧,並在 5 年內逐步 過渡到新稅率 (25%) 。前述做 法使 得外資銀行在 5 年之
期限 內 享 有 「 超國 民待遇 」 之地 位 , 似 乎 對中國銀行業之發展 帶 來較 大 衝
擊 , 破壞 中外資銀行 公平 之 競 爭 環境,因此, 似 應 借 鏡 中國信託業 改革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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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 之 3 年過渡期 ,適當 縮短外資銀行 「超國 民待遇 」之過 渡期。
其二是經過 數 10 年之改進 ,《外資銀行管理條 例》 在外資銀行的 「常
態」監管方面, 雖然基本上 符合巴塞爾 協定 (The Basle Accord) 關於 審慎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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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之要 求 ,但是在 「非常態」監管方面,依然存在 諸多尚待改進 之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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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張超、史晨霞,監管的創新和新起點,中國金融法制報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10 2007 年 5 月版,頁 326 。
中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在外資銀 行的「常態」監管方面,基本上符合巴塞爾協定 (The
Basle Accord) 關於審慎監管之具體規定,包括: 1. 資本充足率方面:依據《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第 40 條和《商業銀行法》第 39 條規定,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的資本充足
率不得低於 8%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風險較高、風險管理能力較弱的外商
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而依據《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 45 條規定,
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 備金等 項之和中的人民 幣份 額與其人民 幣風險資 產的比例不得
低於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風險較高、風險管理能力較弱的外國銀行分
行提高 8% 前款規定的 比例。 此外,《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 10 條至第 12 條則是規定設立外
資銀行的外方股東之資本充足率, 必須同時符合 母國及東 道國的要求,採 取複 合標準;2.
風險管理方面: 首先 ,為 了防範 和避免信 用風險,中國要求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的貸款餘額與存款 餘額的 比例不得超過 75% ,對同一 借款人的 貸款餘額與商業銀行資本 餘
額的 比例不得超過 10% 。其 次,為 了防範 和避免 流動 性風險,中國要求外商獨資銀行和中
外合資銀行的流動 性資產餘 額與流動 性負 債餘額的 比例不得低於 25% 。而依據《外資銀行
管理條例》第 46 條規定,外國銀行分行 亦被 要求 確保 其資 產的流動 性,其流動 性資產餘
額與流動 性負 債餘額的 比例不得低於 25% 。再者,為 了防範 和避免 市場風險,中國要求外
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 30% 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 生息 資產形式 存在,
且其境內本外 幣資產餘 額不得低於境內本外 幣負 債餘額。最後,為 了避免諸如操作 風險之
類的其他風險,《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 35 條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外資銀行營業 性機
構應 建立、 健全風險管理 系統 ,而在境內設立 2 家及 2 家以上分行的外國銀行,應 當授 權
其中 1 家分行 對其他分行 實施統 一管理 ;3. 內控機制方面:依《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規定
外資銀行應 當建 立健全內 控系統 。其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並需要設 置獨立的內
部控 制系統 ,並遵守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有關關聯 交易 的規定。而同法第 9 條第 3 項
要求外方股東應具 有有效 的反洗錢 制度。 此外,《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 55 條、第 56 條
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的董事
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 相互兼職; 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 長、高級管理人員和 從事外 匯批 發
銀行與 從事外 匯批 發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之 間進 行的 交易必 須符合商業原 則,交易 條件不
得優於與 非關聯方 進行交易 的條件 ;外國銀行 對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與 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