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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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57




                           定為   25%  。但是外資銀行在        新稅  法實施    後  5  年內享受低稅率        (15%)   過渡照
                           顧,並在     5  年內逐步   過渡到新稅率        (25%)  。前述做   法使  得外資銀行在        5  年之
                           期限  內 享 有 「 超國   民待遇    」 之地   位 , 似 乎 對中國銀行業之發展           帶 來較   大 衝
                           擊 , 破壞  中外資銀行      公平   之 競 爭 環境,因此,        似 應 借 鏡 中國信託業       改革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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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取  之  3  年過渡期   ,適當    縮短外資銀行       「超國   民待遇    」之過   渡期。
                               其二是經過      數  10  年之改進   ,《外資銀行管理條           例》  在外資銀行的       「常
                           態」監管方面,        雖然基本上     符合巴塞爾      協定    (The Basle Accord)   關於  審慎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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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之要   求   ,但是在    「非常態」監管方面,依然存在                 諸多尚待改進       之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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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張超、史晨霞,監管的創新和新起點,中國金融法制報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10  2007  年  5  月版,頁  326  。
                             中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在外資銀           行的「常態」監管方面,基本上符合巴塞爾協定                 (The
                            Basle Accord)   關於審慎監管之具體規定,包括:      1.   資本充足率方面:依據《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第    40  條和《商業銀行法》第      39  條規定,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的資本充足
                            率不得低於     8%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風險較高、風險管理能力較弱的外商
                            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而依據《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                           45  條規定,
                            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          備金等  項之和中的人民     幣份  額與其人民    幣風險資   產的比例不得
                            低於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風險較高、風險管理能力較弱的外國銀行分
                            行提高  8% 前款規定的  比例。  此外,《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           10  條至第  12  條則是規定設立外
                            資銀行的外方股東之資本充足率,            必須同時符合     母國及東   道國的要求,採     取複  合標準;2.
                            風險管理方面:      首先  ,為  了防範  和避免信  用風險,中國要求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的貸款餘額與存款      餘額的   比例不得超過     75%  ,對同一  借款人的  貸款餘額與商業銀行資本         餘
                            額的  比例不得超過     10%  。其  次,為  了防範  和避免  流動  性風險,中國要求外商獨資銀行和中
                            外合資銀行的流動      性資產餘   額與流動   性負  債餘額的   比例不得低於     25%  。而依據《外資銀行
                            管理條例》第      46  條規定,外國銀行分行      亦被  要求  確保  其資  產的流動  性,其流動   性資產餘
                            額與流動   性負  債餘額的   比例不得低於     25%  。再者,為  了防範  和避免   市場風險,中國要求外
                            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         30%  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            生息  資產形式  存在,
                            且其境內本外     幣資產餘   額不得低於境內本外       幣負  債餘額。最後,為      了避免諸如操作     風險之
                            類的其他風險,《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               35  條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外資銀行營業   性機
                            構應  建立、  健全風險管理     系統  ,而在境內設立     2  家及  2  家以上分行的外國銀行,應      當授  權
                            其中  1  家分行  對其他分行   實施統  一管理  ;3.   內控機制方面:依《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規定
                            外資銀行應    當建  立健全內   控系統  。其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並需要設    置獨立的內
                            部控  制系統  ,並遵守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有關關聯   交易  的規定。而同法第      9  條第  3  項
                            要求外方股東應具      有有效   的反洗錢   制度。  此外,《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           55  條、第  56  條
                            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的董事
                            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              相互兼職;    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  長、高級管理人員和  從事外  匯批  發
                            銀行與   從事外  匯批  發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之        間進  行的  交易必  須符合商業原    則,交易   條件不
                            得優於與   非關聯方   進行交易    的條件  ;外國銀行    對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與             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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