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中國金融法
P. 84
74
(一)金融監管之意義和理論基礎
金融監管,是指一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組織、業務以及金融
市場進行監督管理活動。監督是對金融機構 合 法經營 情況 和 風 險狀況 的監
測 、 評估 和控制 ; 管理是 透 過制定相關的監管法規來規範金融機構及其行
為,並決定金融機構的市場 准入和退出。
根據金融監管機構的不同,金融監管可以分為狹義的金融監管和廣義
的金融監管。狹義的金融監管僅指國家 還 包括其 專 門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和金 如 審 計 、 財 政、 稅 務
他 國家機關
融市場的監管。廣義的金融監管
等的監管,金融機構內控部門監管、金融行業自律機構的監管以及社會
介 鑑 證機構的監管,監管對 象 除 金融機構外, 還 包括 參 與金融活動的個人 仲
和機構, 如 上市 公 司 、 投資者 等。廣義和狹義的金融監管共同構成現代金
融監管體系。其中,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是金融監管的基 礎 ,國家 專 門金融
監管機構的監管是金融監管的主體,行業自律組織和 仲介 組織的監管則是
金融監督管理的有 益補充。
金融監管的理 論 基 礎 是金融市場的不 完 全性和金融行業的 特殊 性。 完
全 競爭 的市場在現實 世界 中是不存在的。在市場規律的自發作用 下 ,市場
下 會 失去
效率
在 某些 情況 失 靈 」 。市場 其 優化 資 源 配置 的 功 能, 降 低 經濟運行的 壟斷 、 資訊 ,即出
現 「 市場
失 靈 通常表現為
效 應、
不 完 全
負 外部性
和 資訊
」 ,即指行為主體的活動對
」 , 反 之則
影響
產 生的 不對稱等。所 。對 他 人和社會 謂「 外部性 產 生 積極 影響 ,稱之為 「 正外部性 他 人和社會所
為 「負 外部性 」 。金融體系的 負 外部性 效 應,是指金融機構的 破 產 倒閉 及
其 連 鎖 反 應 將透 過貨幣信用 膨脹 破壞 經濟成 長 的基 礎 。金融行業的 特殊 性
表現為金融行業具有 高負 債性、金融體系的內在 脆弱 性和金融 危 機對宏觀
經濟的 極 大 破壞 性。金融機構 尤 其是商業銀行,具有 比 工商 企 業更 高 的 負
債 比率 ,而 且 ,金融機構的 資產 和 負 債 收益 不對稱,其 負 債成本是相對 確
定的, 但其資產收益 是相對不 確定的。金融 脆弱 性 (financial fragility) 是指
融 資領 域的 風 險 積聚 。當金融 風 險 積聚 起來以 後 ,一 旦 在 某些因 素 觸 發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