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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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融監管之意義和理論基礎

                            金融監管,是指一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組織、業務以及金融
                        市場進行監督管理活動。監督是對金融機構                       合 法經營    情況  和 風 險狀況    的監
                        測 、 評估   和控制   ; 管理是    透 過制定相關的監管法規來規範金融機構及其行

                        為,並決定金融機構的市場              准入和退出。
                            根據金融監管機構的不同,金融監管可以分為狹義的金融監管和廣義
                        的金融監管。狹義的金融監管僅指國家              還 包括其  專 門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和金  如 審 計 、 財 政、  稅 務

                                                                他 國家機關
                        融市場的監管。廣義的金融監管
                        等的監管,金融機構內控部門監管、金融行業自律機構的監管以及社會
                        介 鑑 證機構的監管,監管對            象 除 金融機構外,        還 包括   參 與金融活動的個人       仲
                        和機構,     如 上市  公 司 、 投資者     等。廣義和狹義的金融監管共同構成現代金

                        融監管體系。其中,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是金融監管的基                             礎 ,國家    專 門金融
                        監管機構的監管是金融監管的主體,行業自律組織和                            仲介  組織的監管則是
                        金融監督管理的有         益補充。
                            金融監管的理       論 基 礎 是金融市場的不          完 全性和金融行業的          特殊  性。  完

                        全 競爭  的市場在現實        世界  中是不存在的。在市場規律的自發作用                     下 ,市場
                                   下 會 失去
                                                                                    效率
                        在 某些  情況  失 靈 」 。市場  其 優化  資 源 配置  的 功 能,   降 低 經濟運行的  壟斷  、 資訊  ,即出
                        現 「 市場
                                              失 靈 通常表現為
                                                                      效 應、
                                                                                        不 完 全
                                                             負 外部性
                        和 資訊
                                                       」 ,即指行為主體的活動對
                                                                                    」 , 反 之則
                              影響
                        產 生的  不對稱等。所  。對  他 人和社會  謂「  外部性 產 生 積極  影響  ,稱之為  「 正外部性  他 人和社會所
                        為 「負  外部性    」 。金融體系的        負 外部性   效 應,是指金融機構的            破 產 倒閉  及
                        其 連 鎖 反 應 將透   過貨幣信用      膨脹   破壞  經濟成    長 的基  礎 。金融行業的        特殊  性
                        表現為金融行業具有           高負  債性、金融體系的內在            脆弱   性和金融     危 機對宏觀
                        經濟的   極 大 破壞   性。金融機構        尤 其是商業銀行,具有           比 工商  企 業更   高 的 負
                        債 比率  ,而   且 ,金融機構的       資產   和 負 債 收益   不對稱,其      負 債成本是相對       確
                        定的,   但其資產收益       是相對不     確定的。金融       脆弱   性 (financial fragility)   是指
                        融 資領  域的   風 險 積聚   。當金融     風 險 積聚  起來以    後 ,一   旦 在 某些因    素 觸 發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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