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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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69



                                  是,在經營方面,中央銀行              仍給予政策性銀行          必要的   支持   與指  導,
                                  政策性銀行      也要儘量與中央銀行的政策目標保                  持一致。具體而言,
                                  它們  的關係表現在中央銀行            向政策性銀行       提供的    再貼  現、   再貸款或
                                  專項  基金是    它的資金來源之一         ;一些國家的政策性銀行需               向中央銀

                                  行繳納一定      比例  的存款    準備  金;有些政策性銀行的決策機構                 配有中
                                  央銀行的代表,實行人           事結合,以      利於協調與      合作。
                               3.   與商業銀行的關係。        它們   的關係可以      概括以平等、互        補和配合來形
                                  容。二   者在法律地位上         完全平等,政策性銀行不             因與政   府的特殊     關

                                  係而
                                                          ;政策性銀行所
                                                                              的金
                                      願或不能
                                  行不  凌駕   於商業銀行之上  辦理的,  恰好彌補了商業銀行開展金融業務所  承辦  融業務是商業銀    遺漏  的
                                  領域,而商業銀行的金融業務               始終占一國金融業務的            絕大比例     ,因
                                  此二  者是互    補的關係     ;在業務活動的開展中,政策性銀行業務的開
                                  展,  受「   分支機構不廣       泛」的限制,需要         透過商業銀行進行的           符合
                                  政策性要求和需要的業務活動給                 予再  貸款、    利息  補貼和償還擔       保等
                                  方法,來    鼓勵   和支援商業銀行的這類業務活動。




                           五、中國的政策性銀行


                                    年
                                                                              改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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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  1993 金融  改革,設立政策性銀行。  月  25  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金融體制  1994  年,中國正式  將商業銀行與政策性  提出
                           銀行分   離分立,     建立了    3  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                (1994  年  3  月  17
                           日)、中國進出      口銀行     (1994  年  7  月  1  日)   和中國  農業發展銀行   (1994  年  11  月

                           8  日),3  家都是直接隸屬於國務院           領導   的政策性銀行金融機構,是              獨立的法
                           人,屬國有     獨資企    業。實行    獨立核    算、自主和保本經營、            企業化管理。
                               政策性銀行的業務主要是             負 債業務、     資產   業務和中間業務,業務經營
                           方式一   般採   用代理制,即委        託 商業銀行調      查 、發   放 、 檢查   和 收回   。政策性
                           銀行業務規則的制定和實施以保本或                   微 利 經營為原則,以實現政策性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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