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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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69
是,在經營方面,中央銀行 仍給予政策性銀行 必要的 支持 與指 導,
政策性銀行 也要儘量與中央銀行的政策目標保 持一致。具體而言,
它們 的關係表現在中央銀行 向政策性銀行 提供的 再貼 現、 再貸款或
專項 基金是 它的資金來源之一 ;一些國家的政策性銀行需 向中央銀
行繳納一定 比例 的存款 準備 金;有些政策性銀行的決策機構 配有中
央銀行的代表,實行人 事結合,以 利於協調與 合作。
3. 與商業銀行的關係。 它們 的關係可以 概括以平等、互 補和配合來形
容。二 者在法律地位上 完全平等,政策性銀行不 因與政 府的特殊 關
係而
;政策性銀行所
的金
願或不能
行不 凌駕 於商業銀行之上 辦理的, 恰好彌補了商業銀行開展金融業務所 承辦 融業務是商業銀 遺漏 的
領域,而商業銀行的金融業務 始終占一國金融業務的 絕大比例 ,因
此二 者是互 補的關係 ;在業務活動的開展中,政策性銀行業務的開
展, 受「 分支機構不廣 泛」的限制,需要 透過商業銀行進行的 符合
政策性要求和需要的業務活動給 予再 貸款、 利息 補貼和償還擔 保等
方法,來 鼓勵 和支援商業銀行的這類業務活動。
五、中國的政策性銀行
年
改革的決定》,
12
深化 1993 金融 改革,設立政策性銀行。 月 25 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金融體制 1994 年,中國正式 將商業銀行與政策性 提出
銀行分 離分立, 建立了 3 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 (1994 年 3 月 17
日)、中國進出 口銀行 (1994 年 7 月 1 日) 和中國 農業發展銀行 (1994 年 11 月
8 日),3 家都是直接隸屬於國務院 領導 的政策性銀行金融機構,是 獨立的法
人,屬國有 獨資企 業。實行 獨立核 算、自主和保本經營、 企業化管理。
政策性銀行的業務主要是 負 債業務、 資產 業務和中間業務,業務經營
方式一 般採 用代理制,即委 託 商業銀行調 查 、發 放 、 檢查 和 收回 。政策性
銀行業務規則的制定和實施以保本或 微 利 經營為原則,以實現政策性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