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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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總行內部的職能機構和分 支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 9 條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行 長一人, 副
行長 若干人,並實行 「 行長負 責制 」 。這實 際 上規定了中國人民銀
行的 領導 機構及 領導 體制,即行 長為權力 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 12 條規定,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為中國人
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 諮詢 議事 機構。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
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 揮重要作用。 1997 年 4 月 15
日,國務院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 條例 》,規定了貨
權利
幣政策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職責、組織機構、委員的
和義
務,以及工作程式。 2003 年 5 月以 後,中國人民銀行行 長仍任貨幣
政策委員會主 席,委員會成員則調整為 :國務院 副秘書 長 1 人、國
家發展和 改革委員會 副主任 1 人、 財政部 副部長 1 人、中國人民銀
行副行長 2 人、國家統 計局局 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 長、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 席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 席 、中國保 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主 席、中國銀行業協會會 長和金融 專家 1 人。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 支機構是其執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主要
組織基 礎 ,是中央銀行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長期 以來,中國
按行政區 劃分來設 置分支機構。 1998 年 12 月,為 強化中央銀行的
跨
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
(
、瀋陽
省、自 治區、 直轄市的分行 撤銷 了省 級分行,在全國 ),即 天津 九 個城 市設立了 、上 海 、
稱九大區行
南京 、濟 南、 武漢 、廣 州、成 都 、西安 分行。同時,在 北京 和重 慶
設立了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營業管理部,其 下設立中心 支行和 支行。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 支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的 派 出機構,不具 備 法人
資格 ,其 履行職責 必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 授權 進行。《中國人民
銀行法》第 13 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分 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的授權 , 負責區域金融形 勢研究 、區域金融穩定 評估 和區域金融協
調、地方中 小 法人機構 差 別存款 準備 金 率 的實施、存貸款基 準利
率、 浮動 利率 執行的監 測以及地方國 庫集 中收付 代理銀行 資 格 的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