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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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總行內部的職能機構和分               支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             9  條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行              長一人,    副
                               行長 若干人,並實行          「 行長負   責制   」 。這實    際 上規定了中國人民銀
                               行的  領導  機構及    領導  體制,即行      長為權力     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            12  條規定,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為中國人
                               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            諮詢  議事 機構。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
                               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                    揮重要作用。      1997  年  4  月  15
                               日,國務院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                         條例  》,規定了貨

                                                                                      權利
                               幣政策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職責、組織機構、委員的
                                                                                          和義
                               務,以及工作程式。          2003  年  5  月以  後,中國人民銀行行         長仍任貨幣
                               政策委員會主       席,委員會成員則調整為             :國務院    副秘書    長  1  人、國

                               家發展和    改革委員會      副主任     1  人、  財政部  副部長     1  人、中國人民銀
                               行副行長      2  人、國家統    計局局    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            長、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           席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               席 、中國保     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主         席、中國銀行業協會會            長和金融    專家   1  人。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         支機構是其執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主要

                               組織基   礎 ,是中央銀行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長期   以來,中國
                               按行政區    劃分來設     置分支機構。       1998  年  12  月,為  強化中央銀行的
                                                                                            跨
                               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
                                                          (
                                                                               、瀋陽
                               省、自   治區、    直轄市的分行   撤銷  了省 級分行,在全國   ),即  天津  九 個城 市設立了 、上  海 、
                                                           稱九大區行
                               南京  、濟   南、 武漢   、廣   州、成   都 、西安    分行。同時,在         北京  和重  慶
                               設立了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營業管理部,其                     下設立中心     支行和    支行。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         支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的              派 出機構,不具       備 法人

                               資格 ,其    履行職責    必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           授權  進行。《中國人民
                               銀行法》第      13  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分             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的授權   , 負責區域金融形         勢研究    、區域金融穩定        評估  和區域金融協
                               調、地方中      小 法人機構      差 別存款    準備  金  率 的實施、存貸款基          準利

                               率、 浮動 利率     執行的監     測以及地方國       庫集  中收付    代理銀行     資 格 的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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