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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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性銀行法概述
政策性銀行法是關於政策性銀行其組織和行為之法律規範。由於政策
性銀行的業務開展是 順 應政 府 發展經濟、調整 產 業結構等需要的,其與 客
戶 之間業務關係並非 簡 單 的平等自 願 、等 價 有 償 的金融 交易 關係, 也因 為
此種關係之 建立,政策性銀行法 歸屬於金融調控法的範 疇。
西 方發 達 的國家一 般都 制定有政策性銀行法。 如 《國 際 復興暨 開發銀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行協定》
Development ) (1965
年
(Agreement of the Establishing the Asian Development ) (1965 年 12 月 17 日修 訂生效)、《 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 12 月 4 日訂於
馬尼拉 ),日本的《日本開發銀行法》 (1952 年 3 月 31 日公布)、《 輸出入銀
行法》 (1955 年 4 月 10 日公布)、《國民金融 公庫 法》 (1950 年 5 月 2 日公
布)、《 住宅金融 公庫 法》 (1951 年 5 月 6 日公布),德國的《 復興 開發銀行
法》 (1948 年 11 月 公 布 ) , 美 國的《 農 業信貸法》 (Farm Credit Act 0f
1933)(1933 年 ) 、《 聯 邦住房 貸款銀行法》 (Federal Home Loan Bank Act )
(1932 年),以及《全國 住房 建築法》 (National Housing Act) (1938 年) 等。
二、政策性銀行的職能
政策性銀行 既 具有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 必須 具 備 的職能和性質, 又 具
有商業銀行不具 備 的 特殊 職能,即 貫徹 、 配 合 政 府 政策或 意圖 實現的融 資
性質。
1. 一般職能。政策性銀行的一 般職能與商業銀行的職能相同, 均具有
金融 仲介 職能。 它透過負債業務 吸收資 金, 再透 過資產 業務 將資 金
能。實現
投入到 所需 單位或 專案, 從而擔負 起金融 仲介 的職 資金從
貸出 者到 借入者 之間的融通。
特殊 職能。政策性銀行的 特殊 職能表現為其具有 宣導性、 選擇 性、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