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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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61



                           用;該法第      31  條要求中國人民銀行          依法監   測金融市場的運行         情況   ,對金融
                           市場實施宏觀調控,          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等。
                               其二,維護金融穩定。            2003  年《中國人民銀行法》修            改時,    將金融監
                           管職能分    離 出 去 ,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實施,同時                      賦 予 中國人民銀行

                           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金融穩定是金融運行的一種                          狀態   。在  該狀態    下 ,金
                           融作為   資 金 媒介   的 功 能 得 以有   效 發 揮 ,金融業本       身 也 能保   持 穩定、有     序 、
                           協調地發展,金融發展與經濟               增長   之間保   持 協調關係。維護金融穩定有               兩
                           層含  義 : 一是   防 範金融    風 險 ,保   持 金融業整體協調發展           ; 二是  採取   措施  化

                           解系統性金融
                               其三,    提 風險。                             府  和金融機構      提  供金融服
                                        供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為政
                           務。主要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經理國                            庫 、  負 責金融業的統

                           計、調   查、分   析和預    測、保管存款       準備  金、   票據清算    服務等。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是其職能的具體                   化。《中國人民銀行法》第               4  條
                           規定了十三     項職責,     2008  年  7  月  10  日國務院  辦公  廳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             編製  規定》    (國辦發[2008]83    號,以   下簡稱《     編製
                           規定》   )更將其職責具體規定為十八              項:

                               (1)   擬訂  金融業  改革和發展     戰略   規劃,承擔綜合        研究  並協調    解決金融運
                                   行中的重大      問 題 、  促 進金融業協調       健  康 發展的責     任 ,  參 與  評估  重
                                   大金融
                                         併購
                                              活動對國家金融
                                   融業有   序開放。                 安  全的  影響  並  提  出政策  建  議,  促  進金
                               (2)   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          草案,    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
                                   與執行與職責有關的          命令和規章。
                               (3)   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             導政策。

                               (4)   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          負責防範、      化解系統性金融        風險,維護國
                                   家金融穩定與       安全。
                               (5)   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          率政策,不      斷完   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
                                   際收支   平衡,實施外匯管理,             負 責對國    際 金融市場的      跟蹤   監 測 和

                                   風  險 預 警 ,監  測 和管理    跨 境  資 本流動,     持 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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