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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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61
用;該法第 31 條要求中國人民銀行 依法監 測金融市場的運行 情況 ,對金融
市場實施宏觀調控, 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等。
其二,維護金融穩定。 2003 年《中國人民銀行法》修 改時, 將金融監
管職能分 離 出 去 ,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實施,同時 賦 予 中國人民銀行
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金融穩定是金融運行的一種 狀態 。在 該狀態 下 ,金
融作為 資 金 媒介 的 功 能 得 以有 效 發 揮 ,金融業本 身 也 能保 持 穩定、有 序 、
協調地發展,金融發展與經濟 增長 之間保 持 協調關係。維護金融穩定有 兩
層含 義 : 一是 防 範金融 風 險 ,保 持 金融業整體協調發展 ; 二是 採取 措施 化
解系統性金融
其三, 提 風險。 府 和金融機構 提 供金融服
供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為政
務。主要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經理國 庫 、 負 責金融業的統
計、調 查、分 析和預 測、保管存款 準備 金、 票據清算 服務等。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是其職能的具體 化。《中國人民銀行法》第 4 條
規定了十三 項職責, 2008 年 7 月 10 日國務院 辦公 廳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 編製 規定》 (國辦發[2008]83 號,以 下簡稱《 編製
規定》 )更將其職責具體規定為十八 項:
(1) 擬訂 金融業 改革和發展 戰略 規劃,承擔綜合 研究 並協調 解決金融運
行中的重大 問 題 、 促 進金融業協調 健 康 發展的責 任 , 參 與 評估 重
大金融
併購
活動對國家金融
融業有 序開放。 安 全的 影響 並 提 出政策 建 議, 促 進金
(2) 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 草案, 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
與執行與職責有關的 命令和規章。
(3) 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 導政策。
(4) 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 負責防範、 化解系統性金融 風險,維護國
家金融穩定與 安全。
(5) 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 率政策,不 斷完 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
際收支 平衡,實施外匯管理, 負 責對國 際 金融市場的 跟蹤 監 測 和
風 險 預 警 ,監 測 和管理 跨 境 資 本流動, 持 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