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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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經營 宗旨。
中國政策性銀行 直 接 隸 屬於國務院,其行 長 、 副 行 長均 由國務院 任
免 。政策性銀行實施行 長負 責制,設立監 事 會,對其 派 出機構、分 支 機構
實行 垂 直領導 。政策性銀行在分 支 機構設 置 和業務上要接 受 中國銀監會和
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2007 年年 初召 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 推進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
出 口 銀行和中國 農 業發展銀行等三大政策性銀行 改 革 。 改 革 的目標和方 向
是按 照 建 立現代金融 企 業制度的要求,全面 推 行政策性銀行的商業 化 運
作,自主經營、自
,主要
研擬
12 月 3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於 擔風 險、自 負盈虧 當前金融 從事 中長期 信貸業務。 2008 年
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進
一步決定 追 加政策性銀行 2008 年度貸款規 模 1,000 億 元 人民幣。由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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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政策性金融已成為國家實施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工具 。此外,關於政
策性銀行之 改 革 ,有 論者提 出 建 議主 張 政策性銀行應 積極 參 與 併購 貸款,
推 動經濟結構 轉 型 , 落 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亦即由於 依 中國銀監會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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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商業銀行 併購 貸款 風 險管理指 引》( 銀監發 [2008]84 號) ,對於 得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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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併購 貸款之商業銀行設 下嚴格條件限 制 ,導致 諸多銀行 無法開展 併購 貸
款業務。此時,不 受 《商業銀行 併購 貸款 風 險 管理指 引 》 限 制之政策性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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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即可 適時扮演併購 貸款 者之角色 ,以市場 化方式 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及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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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于炳 華,當前金融 危機背景 下政策性銀行 轉型 與職能 重構, 財經科學, 2009 年 5 月,
頁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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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商業銀行 併購 貸款風險管理 指引 》第 1 條,此 指引 係根據 《中 華人民 共和國銀行業
監督管理法》 、《中 華人民 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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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國銀監會關於 印發《 商業銀行 併購 貸款風險管理 指引 》的 通知」 ,僅符 合以 下條
件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得開展 併購 貸款業 務: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 內控機制;
(二)貸款 損失 專項準備充足率 不低於 100% ;(三)資本 充足率 不低於 10% ;(四)一般準 備餘
額不 低於同期貸款 餘額的 1% ;(五)有併購 貸款 盡職調 查和風險 評估 的專業團 隊。 資料 來
源:中國銀行業監督 委員會, cn/chinese/ . .cbrc.gov http://www 0 .jsp?docID=20 i ew
home/jsp/do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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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根據 《商業銀行 併購 貸款風險管理 指引 》第 2 條,本指引 所稱商業銀行是 指依照 《中 華人
民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 設立 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又 依《中 華人民 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第
2 條,本法所 稱的商業銀行是 指依照 本法和《中 華人民 共和國 公司 法》 設立 的吸收 公眾存
款、發 放貸款、辦理結 算等業 務的企業法人。因此,政策性銀行不適用《 商業銀行 併購 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