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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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經營   宗旨。
                            中國政策性銀行         直  接  隸  屬於國務院,其行        長  、 副  行 長均  由國務院     任
                        免 。政策性銀行實施行           長負  責制,設立監        事 會,對其     派 出機構、分      支 機構
                        實行  垂 直領導    。政策性銀行在分          支 機構設    置 和業務上要接       受 中國銀監會和

                        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2007  年年  初召  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              推進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
                        出 口 銀行和中國      農 業發展銀行等三大政策性銀行                改 革 。 改 革 的目標和方       向
                        是按  照  建 立現代金融      企  業制度的要求,全面           推  行政策性銀行的商業           化 運

                        作,自主經營、自
                                                           ,主要
                                                     研擬
                        12  月  3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於  擔風  險、自  負盈虧  當前金融  從事  中長期   信貸業務。      2008  年
                                                                  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進
                        一步決定     追 加政策性銀行        2008  年度貸款規      模  1,000  億 元 人民幣。由此可
                                                                              32
                        見,政策性金融已成為國家實施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工具                              。此外,關於政
                        策性銀行之      改 革 ,有   論者提   出 建 議主   張 政策性銀行應        積極  參 與 併購   貸款,
                        推 動經濟結構      轉 型 , 落 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亦即由於                  依 中國銀監會所發
                                                                                  33
                        布的《商業銀行        併購  貸款   風 險管理指     引》( 銀監發     [2008]84  號)  ,對於  得實
                                                               34
                        施併購   貸款之商業銀行設          下嚴格條件限       制  ,導致    諸多銀行    無法開展     併購  貸
                        款業務。此時,不         受 《商業銀行       併購  貸款   風 險 管理指    引 》 限 制之政策性銀
                                                        35
                        行即可   適時扮演併購       貸款   者之角色      ,以市場    化方式    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及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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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于炳  華,當前金融   危機背景   下政策性銀行    轉型  與職能  重構,   財經科學,   2009  年  5  月,
                         頁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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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  《商業銀行   併購  貸款風險管理    指引  》第  1  條,此  指引  係根據  《中  華人民  共和國銀行業
                         監督管理法》    、《中  華人民  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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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  中國銀監會關於     印發《   商業銀行   併購  貸款風險管理    指引  》的  通知」  ,僅符  合以  下條
                         件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得開展   併購  貸款業  務: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         內控機制;
                         (二)貸款  損失  專項準備充足率     不低於   100%  ;(三)資本  充足率  不低於  10%  ;(四)一般準  備餘
                         額不  低於同期貸款     餘額的   1%  ;(五)有併購  貸款  盡職調  查和風險   評估  的專業團   隊。 資料  來
                         源:中國銀行業監督       委員會,   cn/chinese/ . .cbrc.gov http://www  0 .jsp?docID=20 i ew
                                                                       home/jsp/docV
                         81209D8E013330FDF1498FFE8080300CB6500 (  最後  瀏覽日:  2009/08/05)  。
                        35   根據  《商業銀行  併購  貸款風險管理  指引  》第  2  條,本指引  所稱商業銀行是     指依照   《中  華人
                         民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     設立  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又        依《中  華人民   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第
                         2  條,本法所   稱的商業銀行是     指依照   本法和《中    華人民  共和國  公司  法》  設立  的吸收  公眾存
                         款、發   放貸款、辦理結     算等業  務的企業法人。因此,政策性銀行不適用《               商業銀行   併購  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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