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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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77
狀及發展 趨勢做出 研究 的一種監督形式。現場 檢查 與非現場 檢查 各
有側重,不可 偏廢 。
2. 間接監管 :指監管當局委 託或聘用其 他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審 計和
評估 ,實施間接監管。主要有金融機構的內部審 計、社會審 計機構
的外部審 計以及對金融機構的信用 評級等。
為 防 範和 化 解 金融 風 險 ,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一 般採 用的監管方法可以
分為預 防 性監管和保護性監管。預 防 性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為了維護金
融機構 合 法、穩 健 經營, 防 範金融 風 險 和金融 危 機而 事 先 設 計 的一系列監
管措施。主要包括設立審批、業務範圍管理、 資 本 充 足 率 管理、 風 險 管理
等。保護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在金融機構已經或 將 要出現信用 危 機時所 採
取 的 補 救 性監管措施,以 化 解 金融 風 險 。 化 解風 險 主要包括對 問 題 金融機
構的 緊急 救助和在金融機構 破產時向存款人 提供保護。
(五)金融監管體制
權力
各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有以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金融監管的 下四種 模式: 制度 安 排 和監管組織體系。目前,
1. 一元多頭監管 模式:所謂「 一元」 是指金融監管 權力集 中於中央,
「多頭」是指在中央一 級又 分別由 兩個或 兩個以上機構 負責金融各
業的監督管理。 如法國、 德國、 比利 時、 新加坡等。
2. 二元多頭監管 模式:「 二元」 是指 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兩 方面, 「多
頭」是指一個國家有多個 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 如美 國、 德國
等。
模式是指由
3. 統一監管 模式:統一監管 韓國和日本。 單一監管機構對金融業進行 綜
如英國、
合監督與管理。
4.
跨國監管
式。實行此一職能
構是
融業實行統一監督與管理的設 模式:跨 國監管 模式指在經濟 置模 的機 合作區域內,對區域內的金 跨國
中央銀行, 如西 非貨幣 聯盟 的中央銀行和中非貨幣 聯盟 的中非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