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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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批制度
                               由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業              特殊   性,各國銀行法一         般都   以審  慎 的 態
                               度嚴 格其市場      准入 和退 出的     條件   和程式,對其實施行政審批制。中
                               國銀監會     負責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               事項   所需要的    條件   、程式並

                               進行  公示。
                            (2)   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3)   審查股東  資格。
                               批准或備案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種類。   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的     任職資格。
                            (4)
                               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
                            (5)
                          3.   制定審慎經營規則,實施審慎性監管


                            審慎經營規則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也可以由中國銀監會        依照
                        法律、行政法規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規定。目前,中國銀監會已制定和                                    完 善
                        了審  慎  經營規則,具體包括           風 險  管理、內部控制、          資  本 充  足 率  、 資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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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  損失  準備   金、  風險集中、關       聯交易     、資產   流動性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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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之法律   並未  嚴格區分關係人     交易  、關聯  交易或  關聯關係的    具體差異。    概括而  言,關聯
                         交易  行為  需以存在關聯關係以及       特定身分為前提,      通常  ,特點身   分是可能存在關聯關係的
                         前提,而關聯關係的存在是          進 行關聯  交易  的前提。  《 公司  法》有關於關聯關係的規定         : 1.
                         公司  的控  股股  東、實  際控制人、   董事、監   事、高   級管理人   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       損害  公司
                         利 益  。 違 反  前款規定,  給 公司  造成  損失  的,應  當 承擔  賠償  責任  (  《中  華 人民  共 和國  公司
                         法》第    21  條)。2.   上市公司  董事與董事會會  議決議事   項所涉及的    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        得
                         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            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          議由  過半數的   無關
                         聯關係   董事出席   即可舉行,    董事會會   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         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        董
                         事 會的  無 關聯關係   董事 人數不   足三人的,應     將該事  項提交 上市公司股      東 大會  審 議(《中  華
                         人民  共  和國  公司  法》第    125  條  )  。  資料  來源  :百  度  百  科,  w http://baike.baidu.com/vi
                                                                           e

                         /462035.htm (  最後  瀏覽日:  2009/08/13)  ;《商業銀行法》中有關於關係人貸款的規定,       依第
                         40  條規定  :商  業銀行不  得向  關係人發  放信  用貸款;   向關係人發   放擔保貸款的     條件不得優於
                                    類 貸款的
                                                      稱 關係人是
                         其他借款人同
                                                                                  務的公司
                                                                        任高級管理職
                                             親屬;
                         員、信貸業    務人員及其近    條 件 。前款所  2.   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  指:  1.   者擔 商 業銀行的  董 事 、監  事 、管理人 、企業
                         和其他經    濟組織  。 資料  來源  :百  度 百  科,  158.htm ( 1 http://baike.baidu.com/view/1  最後  瀏覽
                         日:  2009/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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