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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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85



                             7.   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              27  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
                           建 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              評 級 體系和    風 險 預 警 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
                           機構的   評 級 情況   和 風 險情況    ,以   確 定對其現場      檢查  的 頻 率 、範圍和需要        採

                           取的其   他措施。

                               報告、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8.   銀行業金融機構      突  發  事件  是指     突  然  發生  且  可能  引  發系統性銀行業    風



                           險 、 嚴 重 影響
                                                                               乃至
                                        引
                                                        ,
                           突 發  事件  發生  社會穩定的  發銀行業  事件  險 。銀行業是社會  將 危  及整個金融體系  公 共性  強 之 高風 社會  險 行業,  。所  因
                                                                                        秩序
                                                    風
                           以,應當    建 立銀行業金融機構          突 發 事件   的發現、     報告   崗 位責  任 制度和    處 置
                           制度。
                             9.  10.  編製和發布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資料、報表。
                                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





                           (四)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  11.  開展與銀行業監管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業監督管理機構為  所 謂 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  履  行監督管理職責而  也 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手段、方法,即銀行  採  用的具體方法以及相關程式。
                           1997  年  9  月,  巴塞爾  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有            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並於   2006  年  10  月進行修   訂,其   針對有    效銀行監管的       條件  、審批程式、       持

                           續 監管手段以及監管         權力   等 諸 多方面    提 出了基本要求。中國借            鑒 了《有    效
                           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規定,在《銀行業監管法》第四章                               專 章規定了共
                           計十項監管措施,         如下  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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