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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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85
7. 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 27 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
建 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 評 級 體系和 風 險 預 警 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
機構的 評 級 情況 和 風 險情況 ,以 確 定對其現場 檢查 的 頻 率 、範圍和需要 採
取的其 他措施。
報告、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8. 銀行業金融機構 突 發 事件 是指 突 然 發生 且 可能 引 發系統性銀行業 風
險 、 嚴 重 影響
乃至
引
,
突 發 事件 發生 社會穩定的 發銀行業 事件 險 。銀行業是社會 將 危 及整個金融體系 公 共性 強 之 高風 社會 險 行業, 。所 因
秩序
風
以,應當 建 立銀行業金融機構 突 發 事件 的發現、 報告 崗 位責 任 制度和 處 置
制度。
9. 10. 編製和發布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資料、報表。
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
(四)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 11. 開展與銀行業監管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業監督管理機構為 所 謂 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 履 行監督管理職責而 也 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手段、方法,即銀行 採 用的具體方法以及相關程式。
1997 年 9 月, 巴塞爾 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有 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並於 2006 年 10 月進行修 訂,其 針對有 效銀行監管的 條件 、審批程式、 持
續 監管手段以及監管 權力 等 諸 多方面 提 出了基本要求。中國借 鑒 了《有 效
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規定,在《銀行業監管法》第四章 專 章規定了共
計十項監管措施, 如下 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