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中國金融法
P. 99
第 2 章 銀行法 89
2. 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
3. 實施外匯管理,監管銀行間外匯市場 ;
52
4. 管理 支付 結算、清算 。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權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 32 條至 第 34 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
有三個 層 面的 檢查 監督 權:直 檢查 監督 檢查權 、 建 議 檢查 監督 權 和 必 要時經
接監督
權。
准後才可進行的全面
國務院批
1. 直接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其 他單 位和個人執行有關存款 準備 金管理
規定的行為 ; 與中國人民銀行 特 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 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
規定的行為 ; 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
行為 ; 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 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 代
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 庫 的行為 ; 執行有關 清算 管理規定的行為 ; 執行有
關反洗錢 規定的行為等 九種行為有 權進行 檢查 監督。
2. 建議檢查權
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實施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 檢查 監督。 建 議銀
3. 全面檢查監督權
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 支付困難 ,可能 引 發金融 風 險 時,為了維護金
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 准 ,有 權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全面 檢
52
中國人民銀行管理支付結 算 、 清算 的職 責具 體包括 :負責 維護 支付、 清算 系 統 的 正 常運
行; 組織 清算 系統、協調清算 事項和提 供清算 服務 ;會同中國銀監會制定支付結 算規則;
對清算 行為的檢 查監督和 違反清算 管理規定的處 罰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