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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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89



                               2.   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
                               3.   實施外匯管理,監管銀行間外匯市場                ;
                                                     52
                               4.   管理  支付  結算、清算     。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權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               32  條至  第  34  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
                           有三個   層 面的   檢查  監督   權:直   檢查  監督  檢查權   、 建 議 檢查   監督  權 和 必 要時經
                                                       接監督
                                                               權。
                                   准後才可進行的全面
                           國務院批
                             1.   直接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其                他單  位和個人執行有關存款            準備   金管理

                           規定的行為      ; 與中國人民銀行        特 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 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
                           規定的行為      ; 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
                           行為  ; 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 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 代
                           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            庫 的行為    ; 執行有關     清算  管理規定的行為         ; 執行有

                           關反洗錢    規定的行為等       九種行為有      權進行   檢查   監督。

                             2.   建議檢查權




                           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實施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  檢查  監督。              建 議銀

                             3.   全面檢查監督權


                               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            支付困難     ,可能    引 發金融   風 險 時,為了維護金
                           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                  准 ,有  權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全面               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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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銀行管理支付結       算 、 清算  的職  責具  體包括  :負責  維護  支付、  清算  系 統 的 正 常運
                            行;  組織  清算  系統、協調清算    事項和提   供清算   服務  ;會同中國銀監會制定支付結         算規則;
                            對清算  行為的檢   查監督和    違反清算   管理規定的處    罰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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