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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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91
導原則》, 2002 年 9 月 19 日中國人民銀行根據 巴塞爾 銀行監管委員會有關
銀行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 框架 和有關原則,對 1997 年之指 導原則進行了修
改和完善,制定 公布《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 引》。 2008 年 6 月 28 日, 財政
部、審 計 署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聯合 發布了中國第一部《 企 業內部
控制基本規範》 (以下簡稱《基本規範》 )。《基本規範》 界定了內部控制是
指由 企 業 董 事 會、監 事 會、經理 層 和全體員工實施的, 旨 在實現控制目標
的過程。內部控制的目標是 合 理保證 企 業經營管理 合 法、 資產安 全、 財 務
報告 及相關 資訊 真 實 完 整, 提高 經營 效率 和 效 果 , 促 進 企 業實現發展策
略 。《基本規範》
計 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內部控制實施機制。執行《基本規範》的機構,應當 建 立以 企 業為主體、以政 府 監管為 促 進、以 仲介 機構審
對本 公 司 內部控制的有 效 性進行自 我評價 , 披露 年度自 我評價報告 ,並可
聘請 具有證券、 期 貨業務 資 格 的 仲介 機構對內部控制之有 效 性進行審 計 。
該《基本規範》於 2009 年 7 月 1 日起 首先在上市 公司範圍內施行,並 鼓勵
非上市的其 他大中 型企業執行。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是銀行為實現經營目標, 透 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
度、程式和方法,對 風 險 進行 事 前 防 範、 事 中控制、 事後 監督和 糾 正的動
態 過程和機制。有 效 的內部控制能 夠 使 銀行保證 財 務 報 表與管理 報告 的可
靠 性、 完 整性和及時性,並 確 保銀行 遵 守 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內
譽 的 風 險 , 達到
部管理制度及程式,
建 立內部控制是商業銀行自
經營 長期 盈 利 的目的。 從 而 降 低 發生 損失 或 損 害 銀行信 我 監管和外部監管的基 穩 健
礎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由以 下 五 大 因 素 構成 : 1. 內部控制 環 境 。商業銀行
要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治 理結構,形成內部控制 環 境 , 使 各 層 次工作人員 瞭 解
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及自 身 在內部控制過程中的作用,並形成銀行內部控制
文化 ; 2. 風 險 識 別與 評估 。商業銀行應能 夠 認定 影響 銀行實現其目標的重
大 風 險 ,並對其進行 持 續 監控 ; 3. 控制措施與職責分工。商業銀行應 建 立
適 當的控制結構, 明 確 每 一業務 層 次上的控制措施,實行 適 當的職責分
離; 4. 資訊交 流與 回饋 。商業銀行應 確 保內部 財 務 資料 、經營與 合 規性 資
料 的可 靠 性、及時性,並 建 立能 覆蓋 銀行所有重大業務活動的執行 資訊 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