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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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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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負盈虧 ,自 我約束 。」可見新法更 強調安全性, 把金融穩定 放在第一位 ,
其次 強 化 商業銀行之 風 險 管理, 因 此 提 昇 流動性之重要性,最 後 並 兼顧 銀
行營 利 性。所 謂「安 全性 」 ,係指要 使 商業銀行之 資產 盡 可能地 避免 遭 受
或 降 低 風 險損失 , 使 其經營保 持長期 穩定,保證各方 利益 不 受 損失 ; 所 謂
「 流動性 」 ,係指銀行 資 金的流動和融通,能 夠 隨 時應 付客戶 的 提 存、借
貸的需求 ; 所 謂「效益 性 」 ,主要係 強 調經濟 效益 ,即銀行的營 利 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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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利 潤是商業銀行經營所 追求的目標 。
2. 商業銀行的交易原則: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有 鑑 於商業銀行與 客戶 間所進行之業務活動係民 事 行為, 依 《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4 條:「 民 事 活動應當 遵 循 自 願 、 公 平、等 價 有
償 、 誠 實信用的原則。 」因 此,商業銀行與 客戶 進行各 項交易均須 遵照 民
法和商業銀行法所規定之基本原則。 依 《商業銀行法》第 5 條 之規定 :
「 商業銀行與 客戶 的業務 往 來,應當 遵 循 平等、自 願 、 公 平和 誠 實信用的
原則。 」 所 謂「 平等 」 ,主要係指商業銀行與 客戶 間 處 於同等之法律地
位, 享 受 並 承擔 相同之 權利 與義務 ; 所 謂「 自 願 」 ,係 強 調 客戶 與商業銀
行進行 交易 時不 得 處 於被 詐欺 、 脅迫 或其 他 不平等行為之 下 ,應出自 雙 方
之自 願 ,不 受他 人干涉 ; 所 謂「公 平 」 ,係指商業銀行於 處 理各 項事 務時
應以同一標
; 所 謂「
忠 實、
善意
務 往 來中,要以 準 為之 誠 信為本, 誠 實信用原則 守 信、 」 ,係指商業銀行在與 地 履 行其應當 承擔 客戶 的業
任 與
的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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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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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 華 人民 共 和國 商 業銀行法 釋義 ,第一 章總 則 , 資料 來源 : 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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