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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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
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亦稱外部 治 理,主要有四種,即 單元 制、分 支
行制、 集 團 制和 連 鎖 制。 單元 制是指 依 法不設立分 支 機構或 跨 地域設立分
支 機構的體制。分 支 行制是指 依 法可以在國內外開設分 支 機構的銀行體
制。 集 團 制是指銀行控 股 公 司 控制或 收 購若 干商業銀行 股 權 的體制。 連 鎖
制是指 某 一 集 團 或 某 一人 購買若 干 獨 立銀行的多 數 股 票 , 從 而控制這 些 銀
行的體制。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19 條規定, 「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商業銀行內部治理 境內外設立分 支機構。 」中國商業銀行實行分 支行制。
1. 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的概念
商業銀行的內部 治 理, 簡 言之,即商業銀行內部圍 繞 著 股東 權益 維護
和商業銀行經營 效益 而形成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與 普 通 公 司 相 比 ,商業銀行的內部 治 理具有一定的 特殊 性。 詳述如
下: (1) 目前,大 陸商業銀行不僅具 備與普通公司相同之委員會、 薪酬 與考
核委員會、
個委員會。 風 險 管理與關 聯交易 委員會、 戰略 委員會等在內的多
(2) 其次,商業銀行內部 治理特別強調對於經營 風險的防範,此 乃鑑於
一方面商業銀行 乃 是 透 過 「 短 借 長 用 」 吸 收公眾 存款 從事 間接融
資 , 因 此, 必須 保障存款人的 利益; 另 一方面,銀行經營 風 險 具
有非常 強 的 傳導 性或 傳 染 性, 必須建 立一整 套 完 善 的 風 險 管理和
內部控制機制,即所 謂「安 全 網 」 來及時監控、 防 範銀行 風 險 的
產生和 傳播。
(3) 再者 ,由於商業銀行業務活動及其 提供的金融 產品 具有非常 強的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