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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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

                            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亦稱外部                 治 理,主要有四種,即           單元   制、分   支
                        行制、   集 團 制和   連 鎖 制。   單元   制是指   依 法不設立分      支 機構或    跨 地域設立分
                        支  機構的體制。分        支  行制是指    依  法可以在國內外開設分             支  機構的銀行體

                        制。  集 團 制是指銀行控        股 公 司 控制或    收 購若   干商業銀行      股 權 的體制。     連 鎖
                        制是指   某 一 集 團 或 某 一人    購買若    干 獨 立銀行的多      數 股 票 , 從 而控制這      些 銀
                        行的體制。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19  條規定,   「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商業銀行內部治理      境內外設立分       支機構。     」中國商業銀行實行分           支行制。


                          1.   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的概念

                            商業銀行的內部         治 理,  簡 言之,即商業銀行內部圍              繞 著 股東   權益  維護
                        和商業銀行經營        效益  而形成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與 普  通 公  司 相  比  ,商業銀行的內部         治 理具有一定的        特殊  性。   詳述如
                        下:  (1)   目前,大  陸商業銀行不僅具          備與普通公司相同之委員會、               薪酬  與考


                                核委員會、

                                個委員會。        風  險  管理與關  聯交易   委員會、     戰略   委員會等在內的多
                            (2)   其次,商業銀行內部        治理特別強調對於經營            風險的防範,此        乃鑑於
                                一方面商業銀行         乃 是 透 過  「 短 借 長 用  」 吸 收公眾    存款  從事   間接融

                                資 ,  因 此,  必須   保障存款人的       利益;    另 一方面,銀行經營          風  險 具
                                有非常    強 的 傳導   性或  傳 染  性,  必須建    立一整   套  完  善 的 風 險 管理和
                                內部控制機制,即所           謂「安    全 網 」 來及時監控、        防 範銀行    風  險 的
                                產生和   傳播。
                            (3)   再者  ,由於商業銀行業務活動及其             提供的金融      產品  具有非常     強的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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