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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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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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向銀監會或其        派出機構    申請換    發金融   許可證     ,金融    許可證更     換時,應在
                                                                                   75
                           銀監會或其     派出機構指定的全國           公開發行的      報紙上進行     公告    。


                           (三)商業銀行的接管


                               商業接管是指中國銀監會在商業銀行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                              危 機,   嚴 重
                           影響  存款人    利益  時,對    該 銀行  採取   的整  頓 和 改 組等措施。接管行為,就其
                                                                       救 濟措施,
                           法律性質而言,實則是對             問 題 銀行的一種行政  64  條第  1  項,商業銀行已經或可能發生  然 而,其  條件  則
                           較為籠統,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信用
                                 可以對其實行接管。中國最
                                                                             例
                                                                                            年
                           定是  危 機,   嚴 重 影響  存款人的     利益   ,具體  的銀行接管案  判 斷 標 準 由中國銀監會掌  發生於  1995  握 並決 10
                               否
                                                             早
                           月,有   鑑 於中銀信     託 投資公    司 存在   違 法經營、經營管理          混 亂 、 資產品    質 差
                           等 問 題 , 嚴 重 影響   存款人的     利益   ,由當時    負 責銀行業監管職責的中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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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決定對中銀信         託實施接管       。接管   期間,最     高人民法院於        1995  年  12  月
                           21  日發布《關於中銀信          託 投資公    司 作為被執行人的案          件  應中止執行的通
                           知》(法 [1995] 209   號),通   知各級法院      凡涉及中銀信       託投資公    司作為被執行

                           人的案   件 ,在接管、      清 理 期 間,有關執行法院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   法》第  年  224 10  月  5  日結 1  項第  5  款之規定,對生  效的法律  文書  延長 ,裁定中止
                                            條第
                           執行。
                                                    束接管,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對中銀信
                                 1996
                           託投資公
                                                       件中止執行
                                   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
                                                                            期限  的函》(銀函 [1996] 3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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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金融   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令    2003  年第  2  號)第  8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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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金融   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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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國人民銀行      1995  年  10  月  5  日所發  布《中國人民銀行  公告  —關於  接管中銀  信託投資
                            公司  的決定》  :「 鑒於中銀   信 託 投資公司   存在  違 法經營、經營管理混       亂 、 資 產品  質差等問
                            題,  嚴重影響   存款人的利    益,根據   《中  華人民  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金融機構管理規
                            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中銀                  信託投資公司     實行  接管。一、   接管期
                            限:1995  年  10  月  6  日至  1996  年  10  月  5  日。為期  1  年。二、  接管組織:  中國人民銀行中銀
                                                                                省、市的分支機構
                                        管組。組長:常
                            信託投資公司接
                                                                          在有關
                            國人民銀行    當地省、市分     行成  立接  定國。中銀  管小組  同時實行  信託投資公司設  接管。  三、接管組職權:從接  管開始  由中
                                                                                                之
                            日起,  接管組行使中銀      信託投資公司    的經營管理    權力。   被接管的中銀    信託投資公司     的債務
                            不因  接管而變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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