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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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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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向銀監會或其 派出機構 申請換 發金融 許可證 ,金融 許可證更 換時,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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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或其 派出機構指定的全國 公開發行的 報紙上進行 公告 。
(三)商業銀行的接管
商業接管是指中國銀監會在商業銀行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 危 機, 嚴 重
影響 存款人 利益 時,對 該 銀行 採取 的整 頓 和 改 組等措施。接管行為,就其
救 濟措施,
法律性質而言,實則是對 問 題 銀行的一種行政 64 條第 1 項,商業銀行已經或可能發生 然 而,其 條件 則
較為籠統,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信用
可以對其實行接管。中國最
例
年
定是 危 機, 嚴 重 影響 存款人的 利益 ,具體 的銀行接管案 判 斷 標 準 由中國銀監會掌 發生於 1995 握 並決 10
否
早
月,有 鑑 於中銀信 託 投資公 司 存在 違 法經營、經營管理 混 亂 、 資產品 質 差
等 問 題 , 嚴 重 影響 存款人的 利益 ,由當時 負 責銀行業監管職責的中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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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決定對中銀信 託實施接管 。接管 期間,最 高人民法院於 1995 年 12 月
21 日發布《關於中銀信 託 投資公 司 作為被執行人的案 件 應中止執行的通
知》(法 [1995] 209 號),通 知各級法院 凡涉及中銀信 託投資公 司作為被執行
人的案 件 ,在接管、 清 理 期 間,有關執行法院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 法》第 年 224 10 月 5 日結 1 項第 5 款之規定,對生 效的法律 文書 延長 ,裁定中止
條第
執行。
束接管,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對中銀信
1996
託投資公
件中止執行
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
期限 的函》(銀函 [1996] 3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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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金融 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令 2003 年第 2 號)第 8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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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金融 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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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國人民銀行 1995 年 10 月 5 日所發 布《中國人民銀行 公告 —關於 接管中銀 信託投資
公司 的決定》 :「 鑒於中銀 信 託 投資公司 存在 違 法經營、經營管理混 亂 、 資 產品 質差等問
題, 嚴重影響 存款人的利 益,根據 《中 華人民 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金融機構管理規
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中銀 信託投資公司 實行 接管。一、 接管期
限:1995 年 10 月 6 日至 1996 年 10 月 5 日。為期 1 年。二、 接管組織: 中國人民銀行中銀
省、市的分支機構
管組。組長:常
信託投資公司接
在有關
國人民銀行 當地省、市分 行成 立接 定國。中銀 管小組 同時實行 信託投資公司設 接管。 三、接管組職權:從接 管開始 由中
之
日起, 接管組行使中銀 信託投資公司 的經營管理 權力。 被接管的中銀 信託投資公司 的債務
不因 接管而變 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