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中國金融法
P. 112

102




                        下條件:
                            1.   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           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
                            2.   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最             低限額    的註冊    資本。根據《商業銀行
                               法》第    13  條,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             註冊  資本最    低限額   為  10  億元

                               人民幣。設立       城市商業銀行的        註冊  資本最    低限額   為   1  億元人民幣,
                               設立  農村   商業銀行的      註冊  資本最    低限額   為  5,000  萬元人民幣。      註冊
                               資本應當是實       繳資本。同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得根據審
                               慎 監管的要求調整         註冊   資 本最   低 限額  ,  但  不 得少  於上  述  規定的   限

                               額。
                            3.  有具  備任  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            驗的董事、高級         管理人員    ;
                            4.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以及有                 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安全防

                               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             他設施。
                            根據中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及其分                           支 機構的設立程式
                                                                                           73
                        都包括  根據 申請  2003 、審批、  年  5  登記  31 、公告四個  環節,具體步 公布的《關於調整銀行市場  驟和提交  檔有所不同  准入管
                                                                                            。
                                                 日中國銀監會
                                           月
                        理方式和程式的決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2003]   第  1  號),各銀

                        監局或   直 屬分局    受 理並審核     轄 區內商業銀行分行的           籌建   申請  , 報 中國銀監
                        會審批,並頒發金融          許可證。


                        (二)商業銀行的變更


                            商業銀行的變更包括商業銀行的                 事項   變更和主體變更。         事項   變更是指
                        商業銀行在      某些  重大  事項   上有所變動。主體變更是指商業銀行的分                       (即分
                                                立
                        割)與合併。       許可證管理     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2003  年第  2
                            依《金融

                        號)
                                               名、營業地
                           之規定,商業銀行更
                                                                         址 (僅限於清算  代碼)   變更,商業銀行應
                        73
                          關於  商業銀行之   設立  程式,參閱《中    華人民   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第      14  條至第  16  條;關於
                         商業銀行   分支機構之    設立  程式,參閱《中     華人民  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第      19  條至第  21  條。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