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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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國家統一的會 計 制度的具體 辦 法或 者 補 充 規定, 報 國務院 財 政部門審
核批 准。包括《 企業財務會 計報告 條例 》(國務院 令[2000] 第 287 號) (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 企業財務通則》 (財政部 令[2006] 第 41 號)(2001 年 1 月
1 日生 效)、《金融 企業會 計制度》 (財會[2001]49 號) (2001 年 11 月 27 日財
政部發布 )、《 企業會 計準 則—基本 準則》 (財政部 令[2006] 第 33 號) (2007 年
1 月 1 日生 效)、《金融 企業財務規則》 (財政部 令[2006] 第 42 號) (2007 年 1
月 1 日生 效) 等。
(二)會計報表、年度財務報告、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55 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 編製 年度 財務會 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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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報送會計報表,並不 得在法定 帳冊外另立會 計帳 冊 ( 即禁止設立 帳外帳) 。
且依《商業銀行法》第 56 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於 每一會 計年度終了前 3
個月內,按 照 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公 布其上年度的經營業 績 和審 計 報
告。
(三)呆帳準備金的提取
為了保護存款人的 合 法 權益 , 也 為 使 商業銀行穩 健 運行,商業銀行應
照國家有關規定
當按
按照中國 財政部 提取 呆帳準備 5 月 金,及時 日發布的《金融 沖銷呆帳。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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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呆帳準備提取
2005
年
理辦法》 (財金[2005]49 號) 第 6 條第 1 項的規定,金融 企業貸款 損失 準備 的
計提 範圍為金融 企業承擔風 險和損失 的貸款 (含抵押 、質 押、擔保等貸款 )、
銀行 卡透支 、貼現、信用 墊款 ( 含銀行 承兌 匯票墊款、信用證 墊款、 擔保墊
款等 )、進出 口押匯、拆出 資金、應 收融資租賃 款等。
又根據《金融 企業呆帳準備提取 管理 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至 第 4 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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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參閱《中 華人民 共和國會 計法》第 16 條規定 :「各單 位發 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 項應當在
依法設置的會 計帳簿 上統一登記 、核算 ,不 得違反本 法和國 家統一的會 計制度的規定 私設
會計帳簿登記 、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