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中國金融法
P. 116

106




                        實施國家統一的會         計 制度的具體       辦 法或  者 補 充 規定,     報 國務院    財 政部門審
                        核批  准。包括《      企業財務會      計報告    條例  》(國務院     令[2000]  第  287  號) (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  企業財務通則》      (財政部   令[2006]  第  41  號)(2001  年  1  月
                        1  日生  效)、《金融    企業會    計制度》    (財會[2001]49   號) (2001  年  11  月  27  日財

                        政部發布    )、《  企業會    計準  則—基本     準則》   (財政部   令[2006]  第  33  號) (2007  年
                        1  月  1  日生  效)、《金融   企業財務規則》        (財政部   令[2006]  第  42  號) (2007  年  1
                        月  1  日生  效)   等。



                        (二)會計報表、年度財務報告、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55  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          編製  年度   財務會   計報
                                                                                           79
                        告,報送會計報表,並不           得在法定    帳冊外另立會      計帳  冊 (  即禁止設立    帳外帳)    。
                        且依《商業銀行法》第            56  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於            每一會   計年度終了前        3
                        個月內,按      照 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公  布其上年度的經營業           績  和審  計 報
                        告。



                        (三)呆帳準備金的提取

                            為了保護存款人的          合 法 權益   , 也 為 使 商業銀行穩       健 運行,商業銀行應
                            照國家有關規定
                        當按
                            按照中國     財政部   提取  呆帳準備  5  月  金,及時  日發布的《金融  沖銷呆帳。             管
                                                         17
                                                                           企業呆帳準備提取
                                            2005
                                                 年
                        理辦法》    (財金[2005]49   號)   第  6  條第  1  項的規定,金融    企業貸款     損失  準備  的
                        計提  範圍為金融      企業承擔風      險和損失    的貸款    (含抵押   、質  押、擔保等貸款         )、
                        銀行  卡透支    、貼現、信用      墊款 (  含銀行    承兌  匯票墊款、信用證          墊款、   擔保墊
                        款等  )、進出   口押匯、拆出       資金、應     收融資租賃      款等。
                            又根據《金融       企業呆帳準備提取         管理   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至  第  4  項之


                        79
                          另參閱《中   華人民  共和國會   計法》第    16  條規定  :「各單  位發  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      項應當在
                         依法設置的會     計帳簿  上統一登記    、核算   ,不  得違反本  法和國   家統一的會   計制度的規定     私設
                         會計帳簿登記     、核算  。」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