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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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07
規定,貸款 損失 準備 的類 型 包括 專項準備 和 特 種 準備兩 種。 專項準備 是指
金融 企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於 2001 年 12 月 24 日所發布之《貸款 風險分類
指 導 原則》對貸款 資產 進行 風 險 分類 後 ,按貸款 損失 程度 計提 ,用於 彌 補
專項 損失 的 準備 。 特 種 準備 是指金融 企 業對 特 定國家、地區或行業發 放 貸
款 計提 的 準備 ,具體 比例 由金融 企 業根據貸款 資產 的 風 險 程度和 回收 的可
能性 合 理 確 定。其中, 專項準備 的 計提比例 由金融 企 業根據貸款 資產 的 風
險 程度和 回收 的可能性 合 理 確 定。金融 企 業可 參 照 以 下比例計提專項準
備: (1) 關注類計提比例 為 2% ;(2) 次級類計提比例 為 25% ;(3) 可疑類計提
100%
50%
比例
下浮動
可以上
失準備 為 ,計提比例 ;(4) 損失 類計提比例 20% 為 。 。其中,次 級和可 疑類資產 的損
五、商業銀行的業務及與客戶的關係
商業銀行的 傳 統業務可以 概 括為 負 債業務、 資產 業務和中間業務三大
類。
(一)商業銀行的業務
法律對於商業銀行業務範圍的規定,就其本質而言是對商業銀行的
利能力和行為能 力的規制。 依中國《商業銀行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 權
為商業銀行可以 從事 的十四 項 業務類 型 : 吸 收公眾 存款 ; 發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長期 貸款 ;辦 理國內外結 算;辦 理 票 據 承兌 與 貼 現 ; 發行金融債券 ; 代
理發行、代理 兌付 、 承 銷 政 府 債券 ; 買賣 政 府 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 同業
拆借 ; 買賣 、代理 買賣 外匯 ;從事 銀行 卡 業務 ;提 供信用證服務及 擔 保 ;
代理 收付 款 項 及代理保 險 業務 ;提 供保管 箱 服務 ;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批 准 的其 他 業務。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 報 國務院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批 准。
同時,《商業銀行法》第 43 條亦規定商業銀行的 禁止性業務及 例外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