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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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07



                           規定,貸款      損失  準備  的類   型 包括   專項準備    和 特 種 準備兩     種。  專項準備     是指
                           金融  企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於             2001  年  12  月  24  日所發布之《貸款      風險分類
                           指 導 原則》對貸款       資產   進行  風 險 分類   後 ,按貸款     損失   程度  計提  ,用於    彌 補
                           專項  損失  的 準備   。 特 種 準備   是指金融     企 業對   特 定國家、地區或行業發            放 貸

                           款 計提  的 準備   ,具體   比例   由金融    企 業根據貸款      資產  的 風 險 程度和     回收  的可
                           能性  合 理 確 定。其中,       專項準備     的 計提比例     由金融   企 業根據貸款       資產  的 風
                           險 程度和    回收  的可能性     合  理 確  定。金融    企  業可  參  照  以 下比例計提專項準
                           備:  (1)   關注類計提比例     為  2%  ;(2)   次級類計提比例     為  25%  ;(3)   可疑類計提

                                                              100%
                                  50%
                           比例
                                                  下浮動
                                            可以上
                           失準備  為 ,計提比例  ;(4)   損失  類計提比例  20% 為  。   。其中,次   級和可   疑類資產     的損

                           五、商業銀行的業務及與客戶的關係


                               商業銀行的      傳 統業務可以      概 括為   負 債業務、     資產  業務和中間業務三大
                           類。



                           (一)商業銀行的業務

                               法律對於商業銀行業務範圍的規定,就其本質而言是對商業銀行的

                           利能力和行為能        力的規制。     依中國《商業銀行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  權
                           為商業銀行可以        從事  的十四    項 業務類    型 : 吸 收公眾    存款   ; 發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長期  貸款   ;辦  理國內外結      算;辦    理 票 據 承兌   與 貼 現 ; 發行金融債券        ; 代
                           理發行、代理       兌付  、 承 銷 政 府 債券    ; 買賣  政 府 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    同業

                           拆借  ; 買賣   、代理   買賣   外匯  ;從事    銀行  卡 業務   ;提  供信用證服務及         擔 保 ;
                           代理  收付  款 項 及代理保      險 業務  ;提   供保管   箱 服務   ;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批    准 的其   他 業務。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                     報 國務院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批        准。

                               同時,《商業銀行法》第              43  條亦規定商業銀行的         禁止性業務及       例外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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