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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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廣 東 發展銀行 收 購 , 惟 關於債 權 債務之 清 償 ,有 鑑 於 若 立即要求廣 東 發
展銀行進行 清 償 , 收 購 工作 將難 以進行, 也 會 影響 廣 東 發展銀行自 身 的 到
期 債務的 支付 ,可能會 造 成 支付困難 , 從 而 導致收 購 工作的 失 敗 。 因 此,
延長 對中銀信 託 投資公 司 作為被執行人案 件 的中止執行 期限 3 個月,自
1996 年 10 月 6 日至 1997 年 1 月 5 日。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65 條第 1 項及第 66 條之規定,接管由中國銀
監會以 書 面形式作決定並組織實施,而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 始 ,
且 自接管開 始 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 使 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 權力 。關於接
延
期限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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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不得超
照《商業銀行法》第
期,但依 ,係由中國銀監會 確 定,接管 條之規定,最 期限 屆 滿 ,中國銀監會可以決定 過 2 年 ( 含延期 )。
此外,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68 條,如有發生以 下情形,接管終止 :1. 接
管決定規定的 期限 屆 滿 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 延期 屆
滿;2. 接管 期限 屆滿前, 該商業銀行已 恢復 正常經營能 力; 3. 接管 期限 屆
滿前, 該商業銀行被 合併或被 依法宣告 破產。
(四)商業銀行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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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之規定,商業銀行的終止是指商業銀行
因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撤銷 和被 宣告 破 產 等法律規定的 情 形, 消 滅 其法律主體 資 格
解 散 、被
出現
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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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的 解散是指銀行由於出現法定 事由或 公司章程規定之 情形 ,
而 停 止對外的經營活動, 清算 未 了結的債 權 債務, 使 銀行法人 資 格消 滅 的
法律行為。 依《商業銀行法》第 69 條第 2 項,商業銀行 解散者,應當成立
清算 組進行 清算 。 清算 組對外代表銀行進行經營活動, 依 法進行債 權 和債
務的 處 理,按 照 經過中國銀監會批 准 的 清 償 計 畫 及時 償 還 存款本金和 利息
等債務。
商業銀行的 撤銷 是指中國銀監會對經其批 准 設立的具有法人 資 格 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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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 華人民 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第 69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