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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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廣  東 發展銀行     收 購 , 惟 關於債     權 債務之    清 償 ,有  鑑 於 若 立即要求廣       東 發
                        展銀行進行      清 償 , 收 購 工作   將難   以進行,     也 會 影響  廣 東 發展銀行自       身 的 到
                        期 債務的    支付  ,可能會     造 成 支付困難     , 從 而 導致收    購 工作的    失 敗 。 因 此,
                        延長  對中銀信     託  投資公   司  作為被執行人案        件  的中止執行      期限    3  個月,自

                        1996  年  10  月  6  日至  1997  年  1  月  5  日。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65  條第  1  項及第   66  條之規定,接管由中國銀
                        監會以   書 面形式作決定並組織實施,而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                                始 ,
                        且 自接管開     始 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            使 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           權力   。關於接

                                                                                            延
                          期限
                        管
                                                     67
                                                                    長不得超
                                照《商業銀行法》第
                        期,但依   ,係由中國銀監會          確  定,接管  條之規定,最  期限  屆  滿  ,中國銀監會可以決定  過  2  年 (  含延期  )。
                        此外,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68  條,如有發生以      下情形,接管終止          :1.   接
                        管決定規定的       期限   屆  滿 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                       延期  屆
                        滿;2.   接管  期限  屆滿前,     該商業銀行已       恢復   正常經營能      力;  3.   接管  期限  屆
                        滿前,   該商業銀行被       合併或被     依法宣告    破產。



                        (四)商業銀行的終止

                                                   72
                                                     條之規定,商業銀行的終止是指商業銀行
                                                                                            因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撤銷  和被  宣告    破 產 等法律規定的    情 形,   消 滅 其法律主體      資 格
                            解 散 、被
                        出現
                        的法律行為。

                                                                                           77
                            商業銀行的      解散是指銀行由於出現法定              事由或   公司章程規定之         情形   ,
                        而 停 止對外的經營活動,           清算   未 了結的債     權 債務,   使 銀行法人      資 格消  滅 的
                        法律行為。     依《商業銀行法》第            69  條第  2  項,商業銀行     解散者,應當成立

                        清算  組進行    清算  。 清算   組對外代表銀行進行經營活動,                 依 法進行債     權 和債
                        務的  處 理,按    照 經過中國銀監會批          准 的 清 償 計 畫 及時    償 還 存款本金和      利息
                        等債務。
                            商業銀行的      撤銷   是指中國銀監會對經其批             准 設立的具有法人         資 格 的商


                        77
                          參閱《中  華人民   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第      69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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