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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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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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   。


                           (五)個人信託和法人信託

                               按委託人主體       地 位的不同     劃 分,信託可以分為個人信託、法人信託、

                           個人與法人通用信託以及共同信託。
                               個人信託是以個人為信託主體的信託業                     務 ,其委託人是個人,受益人
                                      再 者,法人信託又
                           也 是個人。  團體 (  如公司組織、合作社組織及其他  稱 為「公司信託」、「    營業機構  團 體信託」,  和公益法人  它包括  團體
                           營利法人
                                                                                 )
                           (如學術
                                  、宗教
                                                 體等
                           若 某  項 信託財產為  和慈善團  幾  個人所共有,共同提出設立信託,委託人  )。凡以一個組織體為委託人的  都是法人信託。  就 是  數 個
                           人,  稱 為共同委託,即共同信託。此外,信託業                        務  的成立,委託人有個

                           人,  也有法人,可       稱為個人與法人通用信託。


                           (六)任意信託、推定信託和法定信託

                               以信託關係成立的          原 因為  標準   ,信託可分為任意信託、             推 定信託和法

                           定信託。
                               任意信託      (express trust)   係指按信託當  事人 (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
                           的意
                                                                            遺囑
                                                                  示為
                           託的成立  思成立信託關係,  完 全以各方當  明確訂  立在信託文  思表  件 (  合同或  ,不受外  )   之中,即 力干預  這種信
                                                                       依據
                                                                                           , 故 又
                                                 事 人的自由意
                           稱 「自由信託」,又因其意              思表   示 明訂  在信託文      件上  ,亦   稱 為「   明  示信
                           託」。   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8  條第   1  項 及第  2  項 :「設立信
                           託,應當採      取書  面 形式   。 書 面 形式包括     信託合同、      遺囑   或者法律、行       政 法
                           規規定的其他       書 面 檔 等。」其中以信託合同或              遺囑訂    立之信託即屬任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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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  目前並  無關於  宣言  信託之規定。相    較之下,於台灣依信託法第          71  條第  1  項:「法人
                             為增進公共利益,
                                                                                   設立的
                                                                                         宣言
                             即,僅有條件    承認以法人為  得經決議  對外宣言  自為  委託人及受託人,  宣言  信託。至於自然人  並邀  公眾  加入為  委託人。」亦  信託及
                                                  委託人和公益信託之
                             法人  設立的  非公益  性宣言  信託,依上    述規定之   反面解釋   ,則為  禁止  之。參閱   王志誠  ,信託
                             法,  五南,2009  年  7  月四版,頁  80  至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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