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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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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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
(五)個人信託和法人信託
按委託人主體 地 位的不同 劃 分,信託可以分為個人信託、法人信託、
個人與法人通用信託以及共同信託。
個人信託是以個人為信託主體的信託業 務 ,其委託人是個人,受益人
再 者,法人信託又
也 是個人。 團體 ( 如公司組織、合作社組織及其他 稱 為「公司信託」、「 營業機構 團 體信託」, 和公益法人 它包括 團體
營利法人
)
(如學術
、宗教
體等
若 某 項 信託財產為 和慈善團 幾 個人所共有,共同提出設立信託,委託人 )。凡以一個組織體為委託人的 都是法人信託。 就 是 數 個
人, 稱 為共同委託,即共同信託。此外,信託業 務 的成立,委託人有個
人, 也有法人,可 稱為個人與法人通用信託。
(六)任意信託、推定信託和法定信託
以信託關係成立的 原 因為 標準 ,信託可分為任意信託、 推 定信託和法
定信託。
任意信託 (express trust) 係指按信託當 事人 (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
的意
遺囑
示為
託的成立 思成立信託關係, 完 全以各方當 明確訂 立在信託文 思表 件 ( 合同或 ,不受外 ) 之中,即 力干預 這種信
依據
, 故 又
事 人的自由意
稱 「自由信託」,又因其意 思表 示 明訂 在信託文 件上 ,亦 稱 為「 明 示信
託」。 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8 條第 1 項 及第 2 項 :「設立信
託,應當採 取書 面 形式 。 書 面 形式包括 信託合同、 遺囑 或者法律、行 政 法
規規定的其他 書 面 檔 等。」其中以信託合同或 遺囑訂 立之信託即屬任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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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目前並 無關於 宣言 信託之規定。相 較之下,於台灣依信託法第 71 條第 1 項:「法人
為增進公共利益,
設立的
宣言
即,僅有條件 承認以法人為 得經決議 對外宣言 自為 委託人及受託人, 宣言 信託。至於自然人 並邀 公眾 加入為 委託人。」亦 信託及
委託人和公益信託之
法人 設立的 非公益 性宣言 信託,依上 述規定之 反面解釋 ,則為 禁止 之。參閱 王志誠 ,信託
法, 五南,2009 年 7 月四版,頁 80 至 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