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6 - 中國金融法
P. 726
716
20
正常 經營的國 營、集體、外 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 濟實體 。
3. 破產隔離功能
基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特 徵 ,信託制度具有破產 隔 離的 強 大功能
(bankruptcy remote) 。信託關係一 旦 成立,所交 付 財產 就 成為信託財產而具
有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獨立財產,使信託財產 免 於為委託
人或受託人的 債 權人所 追索 , 從 而具有破產 隔 離的功能。 依 《中華人民共
和國信託法》第 16 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 區別,
受託人的
不得
固 有財產或者成為
終 止 ,信託財產不屬於其
依 法解 歸入 散 、 被依 法 撤銷 、 被宣告 破產而 固 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 死亡 或者
遺 產或者
清 算 財產。」委託人 選擇 了 信託制度 安 排 ,其受託財產 就 以法律 形式確認
了其獨立性,獨立於 債權人 追索 範圍 之外。
4. 社會投資功能
社會投資功能是指信託業 運 用信託業 務手段參 與社會投資活 動 的功
能。信託業 務 的開 拓 和 延伸 ,必 然 伴 隨 著投資行為的出現, 也只 有在信託
機構 享 有投資權和具有 適 當投資方 式 的條 件 下,其財產管理功能之發揮才
具有 了 可 靠 的基礎,因此,信託機構開 辦 投資業 務 是 世 界 上許 多國家信託
機構的
普遍
投資業 務得到體現。 作法。信託業的社會投資功能,可以 透過 信託投資業 務 和 證券
5. 社會公益事業服務功能
社會公益 事 業 服務 功能是指信託業可以為 欲捐 款 或資 助 社會公益 事 業
的委託人 服務 ,以實現其特定目的的功能。 隨 著經 濟 的發展和社會文 明 程
度的提 高 , 越 來 越 多的人 熱 心 於 學術 、 科研 、 教 育、 慈善 、 宗教 等公益 事
業, 這些 人亦為 促 進公益 事 業的發展而 捐 款 或者設立基金會, 但 他 們 一 般
20
詳細 規定,參閱 1991 年 11 月 28 日發 布之《中國 銀行信託 諮詢 公司信託 貸款辦法》及《中
國銀行信託 諮詢 公司信託 貸款審核 與管理 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