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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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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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是由民法發展而 來的商法,因此屬於特別法 。
如前所 述 ,現代市場經 濟 條 件 下,信託不 僅 具有財產管理功能, 更 由
於其具有 強 大的中、 長期 資金融通功能和投資開發功能,使其不 僅 成為一
項 重要的財產管理制度, 更 成為一 項 重要的金融制度。因此,信託此一制
度對於 籌集 和有效 運 用建設資金 ( 尤 其是中、 長期 投資和開發資金 ) 、 拓 展
自 然 人和法人的投資增益管 道 、國家 調控 金融市場進而 調控 宏 觀經 濟 等方
面 均 產生重要的 影響 。 另 外,信託作為一種金融制度,其 反 映 的是一種信
用關係。 況 且,出於對公 眾 投資者和社會公益的責任,當代各國法律和 政
府 對信託的
。因而,本
嚴格
融法的組成部分,屬於經 調控 和 監 管 趨向 濟法的 範疇。 書 以為,信託法應該是現代金
二、信託法的內容體系
大陸法系國家的信託立法於立法體 例上 一 般 由 三 大部分組成,即信託
基本法、信託業法和信託特別法。
首 先,信託基本法是指規 範 和 調整 信託基本關係的法律規 範 ,其內 容
包括 :信託當 事 人的資 格 條 件 及其各自的權利義 無 效等內 務; 信託財產及其種 類範
變 更 和 終 止 ; 信託的
信託關係的設立、
容 ,如《中華人民共
圍;
和國信託法》。
規 範 ,其內 容包括 再 者,所謂信託業法,係指規 形式 範 信託機構及其業 地 位 ; 信託機構的 務 的法律
及法律
:信託機構的性質、組織
設立、 變 更 和 終 止 ; 信託機構的業 務範圍 、經 營 規 則 及 監督 管理等,如
《信託公司管理 辦 法》和《信託公司 集 合資金信託 計 畫 管理 辦 法》。 另
外,信託特別法是對特定信託 事務 和特定信託規 則 的一種立法,其內 容 並
無 普遍 性,立法 形式也 多採用單行法的 形式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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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法之 架構, 基於發展之本 質,在民事信託上相當 少見 ,故有多學者 提出如何發展
中國民事信託之制 度 。參閱中 野 正 俊 ,中國民事信託發展的可能 性 ,法學, 2005 年 01
期,頁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