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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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23



                           期 間,受益人      只 能 依 法 享 有信託利益,信託財產             也 不屬於其自有財產,           唯
                           有如此方能保       障 信託財產     完 全獨立,     避免造    成財產之交      叉 持 有及財產利益
                           之混淆   。因此,信託財產之獨立性乃信託之本質。

                             3.   信託公示制度


                               所謂信託公示,係指於一             般 財產權    變 動 等的一    般 公示外,     再 規定一    套
                                                                                          35
                           足以表明    其為信託之特別公示而            言,以保     障交易   安全及第     三人利益      。關於
                           信託  登記制度,      依《中國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0  條:「設立信託,對於

                                                                              續的,應當
                           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
                                                                                         依 法 辦 理
                                                                  辦 理 登 記手
                           信託  登 記 。 未 依照   前 款 規定  政 法規規定應當  登 記 的,應當     補 辦 登 記手   續 ; 不 補 辦
                                                     辦 理信託
                           的,該信託不產生效          力 。」即    透過   登 記 之方   式 向 社會大    眾 公開信託     事 實。
                           而此制度之目的主要在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關係的效                                力 對第   三 人
                           利益的   影響   極 大,  若 不以一定方法公開信託             事 實,第    三 人 則 可能因為不知
                           某 項 財產已成為信託財產而            遭 受意外    侵害  。因此,為保        障 交易  安 全,信託
                           財產及信託關係應當          向社會大     眾公示。


                             4.   信託目的合法性制度

                               由於信託     從 產生開始,      就 帶 有以規    避 法律為目的的        色彩  ,所以當     今 許
                                   地區
                                        仍 然 存在著利用信託
                           多國家和
                                                            洗 錢 、 套 錢 等 違 法行為。所以,中國信
                                                                      36
                           託法規定信託的設立必須以合法的目的為                    原則    。
                             5.   受託人有限責任制度

                                                                                              37
                               受託人   履行支    付信託利益的義        務,是以信託財產為限            承擔  有限責任      。
                           信託財產    花費   完 畢 ,受託人     沒 有義   務 以 固 有財產支     付 信託利益,除        非 受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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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王志誠  ,信託法,   五南,2009  年  7  月四版,頁  80  至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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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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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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