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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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09
有、經 營這些 財產 取 得 收 益, 但乙卻 不能 享 有 這些收 益而由 丙 ( 亦
可是 甲) 來享 有。
3. 信託作為一種特 殊的財產管理制度, 典型地 體現專家理財的特 點。
各國對受託人的資 格條件和業 務資質 均有較 高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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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託作為一種 營業,最大誠信是其基本的業 務行為 準則 。信託不 僅
因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而 確立,而且 也因受託人對委託人的 恪盡
職守 和對受益人的信用而得以 維持 。
二、信託與相關法律制度的比較
信託制度與代理、行 紀 等民 事 法律制度有 許 多相 似 之處, 但 實質 上 又
相互區 別, 透過比 較,能 更準確地認識 信託的性質與特 徵。
(一)信託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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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與代理 的相同 點 主要有: (1) 兩 者 都 基於信任而產生,受託人和
代理人 均處於 被信任者的 地位;(2) 兩者都是為 了他人的利益而 從事 活動,
受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而活 動,代理人為本人之利益而活 動。
當事人不同:信託為委託人、受託
人和受益人 信託與代理的 三方,代理 區別主要 只有代理人和 表現在: (1) 被代理人 兩方;(2) 財產權屬不同:信
託財產的所有權與 收 益權分離,受託人 雖 不 享 有信託財產之 收 益, 但取 得
法律 上 、 形式上 之所有權 ; 代理人 則 不因代理而 取 得財產所有權,代理所
涉及的財產權與利益, 均歸 屬本人 ;(3) 使用之名義不同:在信託中,受託
人是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對外 從事 活 動; 在代理中,代理
人須以本人的名義對外活 動; (4) 被信任者的 許可權不同:受託人具有實 施
信託 事務 所必須和所 適宜 的一 切許 可權,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 隨 意 干涉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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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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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理之規定,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63 條至第 7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