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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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09



                                  有、經   營這些    財產   取 得 收 益,   但乙卻   不能   享 有 這些收    益而由   丙  (  亦
                                  可是  甲)   來享  有。
                               3.   信託作為一種特      殊的財產管理制度,           典型地   體現專家理財的特          點。
                                  各國對受託人的資         格條件和業      務資質   均有較    高的要   求。
                                                                                      9
                               4.   信託作為一種     營業,最大誠信是其基本的業               務行為    準則   。信託不    僅
                                  因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而              確立,而且      也因受託人對委託人的            恪盡
                                  職守  和對受益人的信用而得以             維持  。





                           二、信託與相關法律制度的比較

                               信託制度與代理、行           紀 等民  事 法律制度有       許 多相  似 之處,    但 實質   上 又

                           相互區   別,  透過比    較,能   更準確地認識       信託的性質與特        徵。


                           (一)信託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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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與代理       的相同    點 主要有:     (1)   兩 者 都 基於信任而產生,受託人和
                           代理人   均處於    被信任者的     地位;(2)    兩者都是為      了他人的利益而         從事  活動,
                           受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而活             動,代理人為本人之利益而活                動。
                                                                 當事人不同:信託為委託人、受託

                           人和受益人  信託與代理的  三方,代理  區別主要  只有代理人和  表現在:  (1)  被代理人  兩方;(2)   財產權屬不同:信
                           託財產的所有權與         收 益權分離,受託人          雖 不 享 有信託財產之        收 益,   但取  得
                           法律  上 、 形式上    之所有權     ; 代理人    則 不因代理而      取 得財產所有權,代理所
                           涉及的財產權與利益,           均歸   屬本人   ;(3)   使用之名義不同:在信託中,受託

                           人是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對外                        從事  活 動;   在代理中,代理
                           人須以本人的名義對外活            動;   (4)   被信任者的   許可權不同:受託人具有實              施
                           信託  事務  所必須和所      適宜   的一  切許   可權,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              隨 意 干涉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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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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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代理之規定,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63  條至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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