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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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的概念與特徵
(一)信託的概念 信託是財產所有者出於增益或其他特定目的,委託他人管理或處分財
產的一種制度。此種制度因於財產管理、資金融通、投資理財和社會公益
等方面具有顯著的功能,已為諸多國家採用,並成為現代金融業中重要支
柱之一。
中國信託法之發展,有別於西方國家由個人間委託處理財產之本質而
生,始於 1930 年左右,當時社會遊資豐富,藉由所謂信託公司操作投機交
易。直到 1979 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其他各家金融機構亦開始
紛紛成立信託部門。此時的信託單位於中國金融發揮相當大的作用,做為
全能金融機構,除存貸外,同時兼具投資之功能,使得信託公司於此時發
揮打破壟斷、活躍金融、擴大融資的功能,亦在對內及對外融資方面,解
1 架
決基礎建設和中小企業資金亟需的問題
。最後,信託公司以投資為主的
2 。因此,於瞭解法規架構之特性及該等
構,為資本市場培育相當多之人才
規制是否有效且達其目的之前,必須先瞭解中國在社會信託制度發展之基
礎和本質。
1
有學者指出,信託業作為中國唯一可以投 資於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市場的一種金融
機構,信託公司的市場價值在分頁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下已被社會逐漸認知,越來
越多企業和公眾願意接受信託理財產品 和信託服務。參閱席月民, 2008 信託法制與 9 200
展望,資料來源:中國法學網, .cn/showArticle.asp?id=2438 ( .or g .iolaw 最後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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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月第 2010/02/16) 1 版,頁 193 。此文亦發表於中國信託業發展報告 至 218 。 (2008) ,中國經濟出版社, 2009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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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吳弘、賈希淩、程勝,信託法論-中 國信託市場發育發展的法律調整,立信會計出版
社, 2003 年 8 月,頁 24 至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