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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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託的概念與特徵



                        (一)信託的概念  信託是財產所有者出於增益或其他特定目的,委託他人管理或處分財




                        產的一種制度。此種制度因於財產管理、資金融通、投資理財和社會公益
                        等方面具有顯著的功能,已為諸多國家採用,並成為現代金融業中重要支
                        柱之一。

                            中國信託法之發展,有別於西方國家由個人間委託處理財產之本質而
                        生,始於     1930  年左右,當時社會遊資豐富,藉由所謂信託公司操作投機交
                        易。直到     1979  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其他各家金融機構亦開始
                        紛紛成立信託部門。此時的信託單位於中國金融發揮相當大的作用,做為

                        全能金融機構,除存貸外,同時兼具投資之功能,使得信託公司於此時發
                        揮打破壟斷、活躍金融、擴大融資的功能,亦在對內及對外融資方面,解
                                                             1  架
                        決基礎建設和中小企業資金亟需的問題
                                                              。最後,信託公司以投資為主的
                                                         2  。因此,於瞭解法規架構之特性及該等
                        構,為資本市場培育相當多之人才
                        規制是否有效且達其目的之前,必須先瞭解中國在社會信託制度發展之基
                        礎和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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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學者指出,信託業作為中國唯一可以投           資於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市場的一種金融
                          機構,信託公司的市場價值在分頁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下已被社會逐漸認知,越來
                          越多企業和公眾願意接受信託理財產品             和信託服務。參閱席月民,         2008  信託法制與   9 200
                          展望,資料來源:中國法學網,           .cn/showArticle.asp?id=2438 ( .or g .iolaw  最後瀏覽
                                                   http://www
                          日:
                          月第  2010/02/16) 1  版,頁  193  。此文亦發表於中國信託業發展報告  至  218  。    (2008)  ,中國經濟出版社,  2009  年  3
                        2
                            參閱吳弘、賈希淩、程勝,信託法論-中           國信託市場發育發展的法律調整,立信會計出版
                          社,  2003  年  8  月,頁  24  至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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