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2 - 中國金融法
P. 712
702
金融期貨 ( 包括 期權 ) 法律 範圍 得以確定。例如: 英國之《金融 服務及市場
法》 涵 蓋 證券市場、期貨市場、貨幣市場、外 匯 市場。 新加坡 為了 適 應 全
球 化、高 科 技 浪 潮 和 創新 發 展 之需要,重 新制 定《證券及期貨法》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SFA) ,將原有之證券 業法、期貨交易法、交易所
法和 公司 法部 分 條文等, 均 併 入 同一全 新 之法律中。此外, 美 國 雖 然 仍 是
由不同之法律 分別規範證券和期貨市場, 但於 2000 年通過之《商品期貨現
代化法》 進 一 步明 確規 定證券與期貨市場之 監 管 分 工。而基於 新 興 投資工
具之不 斷 出現,對於同時可 被 定義為證券與期貨之合約等 混 合 型 投資工具
規定在《商品期貨現代化法》中,
),亦
(如股價指數期貨
37 使得 此種 混合型投
資工具可於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 進行交易 。
第 三 ,從立法機 制觀 之,市場需 求 是 推動 衍生品 監 管立法 最 主要之 動
力 。衍生品 監 管立法之 演 進 ,不 但 體現出「 魔 高一 尺 , 道 高一 丈 」之 規 律
性,而 且 每 一 次 市場 危 機 均促使 立法機構下定決 心 修 訂 法律, 使 市場 危 機
成為 完善 相關法律之 良好 契機。例如: 美 國 芝加哥 期貨交易所 (CBOT) 於
1848 年成立時, 美國並 無相關法 令規範期貨交易,期貨交易 僅由交易所 制
訂 交易 規 則管理。 由 於 長 期 缺 乏 政府 管理 監 督 , 導 致 市場上 囤 積 現貨、 炒
作 期貨價格、 非 法交易及 詐欺 事件 層 出不 窮 。 美 國國會為 規 範 期貨交易行
制 定《 穀 物期貨法》,並於 1936 年 修 訂 該法,並 更名 為
1922
年
為,於
《商品交易法》
,自此奠定了
交易之法律基礎。 (Commodity Exchange Act, CEA) 但 是, 隨 著 市場之發 展 , 由 於《商品交易法》關於主管 美國商品期貨
機關 CFTC 之管理 規範繁瑣 、缺乏彈 性, 導致期貨商及期貨交易所 喪失海
外交易、 櫃檯 市場 業務之 競爭 優勢,美國遂於 1998 年開始研究 和制定《商
品期貨現代化法》 (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 CFMA) ,該法 案於
2000 年 12 月 11 日正 式通過,有 力推動 了美國衍生品市場之發 展。此外,
1998 年之 亞洲 金融 危機亦成為 推動包括 韓國、 臺灣和香港完善 相關立法之
37
參閱傅德偉,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需完善法律法規, 2007 年 2 月 26 日,資料來源:中國
證券網, 1.htm ( . cnstock.com/yjy/2007-02/26/content_189761 http://www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