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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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期貨     (  包括  期權  )   法律  範圍  得以確定。例如:       英國之《金融       服務及市場
                        法》  涵 蓋 證券市場、期貨市場、貨幣市場、外                    匯 市場。    新加坡    為了  適 應 全
                        球  化、高   科  技  浪  潮  和  創新  發  展  之需要,重     新制   定《證券及期貨法》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SFA)  ,將原有之證券   業法、期貨交易法、交易所

                        法和  公司   法部  分 條文等,     均 併 入 同一全    新 之法律中。此外,          美 國 雖 然 仍 是
                        由不同之法律       分別規範證券和期貨市場,              但於   2000  年通過之《商品期貨現
                        代化法》     進 一 步明  確規   定證券與期貨市場之           監 管 分 工。而基於       新 興 投資工
                        具之不   斷 出現,對於同時可          被 定義為證券與期貨之合約等               混 合 型 投資工具

                                             規定在《商品期貨現代化法》中,
                                        ),亦
                        (如股價指數期貨
                                                                   37        使得   此種  混合型投
                        資工具可於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                  進行交易      。
                            第 三 ,從立法機       制觀  之,市場需      求 是 推動   衍生品    監 管立法    最 主要之   動
                        力 。衍生品     監 管立法之     演 進 ,不   但 體現出「     魔 高一  尺 , 道 高一    丈 」之  規 律
                        性,而   且 每 一 次 市場    危 機 均促使    立法機構下定決        心 修 訂 法律,     使 市場  危 機
                        成為  完善   相關法律之      良好  契機。例如:       美 國 芝加哥    期貨交易所       (CBOT)   於
                        1848  年成立時,     美國並   無相關法     令規範期貨交易,期貨交易              僅由交易所      制
                        訂 交易  規 則管理。     由 於 長 期 缺 乏 政府    管理   監 督 , 導 致 市場上    囤 積 現貨、    炒

                        作 期貨價格、      非 法交易及     詐欺   事件  層 出不   窮 。 美 國國會為     規 範 期貨交易行
                                       制  定《  穀  物期貨法》,並於          1936  年 修 訂  該法,並    更名  為
                                1922
                                     年
                        為,於
                        《商品交易法》
                                                                     ,自此奠定了
                        交易之法律基礎。       (Commodity Exchange Act, CEA)  但 是,  隨 著 市場之發  展 , 由 於《商品交易法》關於主管  美國商品期貨
                        機關   CFTC  之管理    規範繁瑣     、缺乏彈    性,   導致期貨商及期貨交易所             喪失海
                        外交易、    櫃檯   市場  業務之   競爭   優勢,美國遂於         1998  年開始研究     和制定《商
                        品期貨現代化法》         (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 CFMA)  ,該法  案於

                        2000  年  12  月  11  日正  式通過,有   力推動   了美國衍生品市場之發            展。此外,
                        1998  年之  亞洲  金融  危機亦成為      推動包括     韓國、   臺灣和香港完善         相關立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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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傅德偉,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需完善法律法規,                 2007  年  2  月  26  日,資料來源:中國
                         證券網,     1.htm (  . cnstock.com/yjy/2007-02/26/content_189761 http://www  最後瀏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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