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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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97
2. 期貨交易所之監管責任
根據 1999 年之《期貨交易管理 暫行條例》和 2007 年《期貨交易管理
條例》之 規 定,期貨交易所 應 當 依照 該條例和國務 院 期貨 監 督 管理機構之
規 定,建立、 健 全各 項 規 章 制 度, 加 強 對交易活 動 之風險 控 制 和對會員以
及交易所工 作 人員之 監 督 管理。具體 包括制 定並實 施 期貨交易所之 業 務 規
則;發 布 市場 訊息 ; 監 管會員期貨 業 務, 查 處會員 違 規 行為; 監 管指定交
業務等
割倉庫之期貨 業務; 年 監督結算銀行與 25 日,中商交易所 本所有關之期貨結算 向各會員 單位發出特 職能。
月
7
1997
本案中,
別提示,
是交易所根據中國證
規 定,
嚴 格 控 制持
險之重要 措施 之一,是其 監 會關於 履 行 監 管 職 責 之具體體現。 倉 總 量之有關 但 中商交易所未 控 制 市場風 制 止
165 席位當日使 用當 日釋放之保證金,即 允許進 行 T+0 交易,存在 監管不
力之過 錯,應當承擔行 政責任 。同時,交易所 違反禁止 T+0 結算之 規定,
不同於透 支交易, 也與當事人之 虧損 並無因果關係。
33
二、期貨代理合同糾紛之屬性
(一)案情概要
鑫光 公司 有代理國 內 期貨之經 營 範圍 , 但 鑫光 公司 並不是上 海 商品交
易所會員,故該 公司 透過與上 海商品交易所 ( 以下簡稱上交所 ) 之會員上 海
中期期貨經紀有 限 公司 ( 以下簡稱中期 公司 ) 簽訂 「期貨交易委 託 代理合
同」,委 託中期 公司 在上交所代理其經 營期貨交易 業務。
1995 年 9 月 13 日,王會文與 鑫光 公司 訂立一 份「期貨 業務委 託代理協
33 參閱王會文訴珠海市鑫光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期貨代 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1999
年 01 大 期。為行文簡潔故,本文對案情進行了文字刪節處理,特此說明。資料來源:北
法律信息網,
http://vip.chinalawinfo.com/case 17507371 ( /displaycontent.asp?gid=1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