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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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97



                             2.   期貨交易所之監管責任

                               根據   1999  年之《期貨交易管理          暫行條例》和        2007  年《期貨交易管理
                           條例》之    規 定,期貨交易所         應 當 依照   該條例和國務       院 期貨   監 督 管理機構之
                           規 定,建立、      健 全各  項 規 章 制 度,    加 強 對交易活     動 之風險    控 制 和對會員以

                           及交易所工      作 人員之   監 督 管理。具體       包括制    定並實   施 期貨交易所之        業 務 規
                           則;發   布 市場   訊息  ; 監 管會員期貨       業 務,  查 處會員    違 規 行為;    監 管指定交
                                                                                 業務等
                           割倉庫之期貨      業務;  年 監督結算銀行與 25  日,中商交易所  本所有關之期貨結算  向各會員  單位發出特  職能。
                                                 月
                                               7
                                       1997
                               本案中,
                                                                                         別提示,
                           是交易所根據中國證
                                                                                規 定,
                                                       嚴 格 控 制持
                           險之重要    措施   之一,是其  監 會關於 履 行 監 管 職 責 之具體體現。  倉 總 量之有關  但 中商交易所未  控 制 市場風 制 止
                           165  席位當日使    用當   日釋放之保證金,即          允許進    行  T+0  交易,存在      監管不
                           力之過   錯,應當承擔行        政責任    。同時,交易所        違反禁止     T+0  結算之    規定,
                           不同於透    支交易,     也與當事人之       虧損  並無因果關係。



                                                              33
                           二、期貨代理合同糾紛之屬性



                           (一)案情概要


                               鑫光  公司   有代理國     內 期貨之經     營 範圍  , 但 鑫光   公司   並不是上     海 商品交
                           易所會員,故該        公司  透過與上     海商品交易所        (  以下簡稱上交所      )   之會員上  海
                           中期期貨經紀有        限  公司   (  以下簡稱中期     公司   )   簽訂  「期貨交易委     託  代理合
                           同」,委    託中期    公司  在上交所代理其經         營期貨交易      業務。

                               1995  年  9  月  13  日,王會文與  鑫光   公司  訂立一    份「期貨    業務委    託代理協


                           33   參閱王會文訴珠海市鑫光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期貨代             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1999
                            年  01  大 期。為行文簡潔故,本文對案情進行了文字刪節處理,特此說明。資料來源:北
                            法律信息網,
                            http://vip.chinalawinfo.com/case  17507371 ( /displaycontent.asp?gid=1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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