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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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93
實 業 總 公司 等 單 位 和個人在中商交易所 R708 合約交易 違 規 行為的處 罰 決
定」 認 定: 自 然人 陳 正正 在和 正公司 以 自 然人 蔣柏榮 之 名 義 開戶 ,並 租 用
平 原 公司 之 席 位進 行 操 作 , 先 後 投 入 資金 3,000 多 萬 元 從事 R708 合約交
易, 最高持倉 2.3 萬噸 ,上 述交易實際 由陳正正自己 直接操作。上 述單 位和
個人在 R708 合約交易中, 違反了有關 規定,構成 操縱 市場行為。故決定 宣
布陳 正正 等為期貨市場 禁止 進入者 , 責令 中商交易所 開 除平 原 公司 等 單 位
之會員資格,對和 正公司 處以 警告 。
年 9 月 9 日,中商交易所 依法更名 為中 青基業投資發 展中心(以
2000
青基業)。
下簡稱中
(二)判決要旨
1. 一審判決
1998 年 12 月 26 日中商交易所 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
判 令 平 原 公司 返 還其代 付 之 違 約金。該 院 依 法 追 加 和 正公司 和 陳 正正 為第
三人參加 訴訟 。
四 川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經 審 理 認 為, 依 據交易 規 則,期貨交易中期貨交
責任 。 任何 一方不能如期全 面 履 行期貨合
易所
履 行之
應 承擔保證期貨合約
追
約 規 定之義務,交易所
償權。故對 165 席位在中商交易所 均應 代為 履 行,其代為 R708 履 行 後 ,取 得 對 違 約金之 持倉量
橡膠
合約交易中,
進行之
3333 手 在交 換日 之 前 ,未 向 中商交易所交存 足 額 貨 款 ,構成 違 約之 情況
下,中商交易所 先期代 165 席位向 守約方 墊付違約金 29,503,999.14 元之行
為符合法律 規定。
但中商交易所在 1997 年 7 月 25 日已向 各會員發出 橡膠 合約 限制單邊
持倉量之特 別提示後,在 7 月 28 日,允許 165 席位開新倉 1000 手,並於 7
月 29 日在 165 席位當日可清 退資金 餘額不足情況 下, 違反中國證 監會嚴格
控制持 倉總量和「 禁止 T+0 結算」之 規定, 允許 其開新倉 3150 手之交易
行為,屬中商交易所和 165 席位之共同違規行為,該 違約金 應由 中商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