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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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93



                           實 業 總 公司   等 單 位 和個人在中商交易所            R708  合約交易     違 規 行為的處     罰 決
                           定」  認 定:   自 然人  陳 正正   在和  正公司    以 自 然人   蔣柏榮    之 名 義 開戶   ,並  租 用
                           平 原 公司  之 席 位進   行 操 作 , 先 後 投 入 資金     3,000  多 萬 元 從事   R708  合約交
                           易,  最高持倉     2.3  萬噸  ,上  述交易實際     由陳正正自己       直接操作。上       述單  位和

                           個人在    R708  合約交易中,      違反了有關      規定,構成      操縱  市場行為。故決定         宣
                           布陳  正正  等為期貨市場        禁止  進入者    , 責令  中商交易所       開 除平  原 公司   等 單 位
                           之會員資格,對和         正公司   處以   警告  。
                                    年  9  月  9  日,中商交易所      依法更名    為中   青基業投資發       展中心(以
                               2000
                                   青基業)。
                           下簡稱中

                           (二)判決要旨


                             1.   一審判決

                               1998  年  12  月  26  日中商交易所    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
                           判 令 平 原 公司   返 還其代    付 之 違 約金。該     院 依 法 追 加 和 正公司     和 陳 正正   為第
                           三人參加    訴訟  。

                               四 川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經 審 理 認 為,     依 據交易    規 則,期貨交易中期貨交
                                                          責任  。 任何   一方不能如期全        面 履 行期貨合
                           易所
                                                   履 行之
                               應 承擔保證期貨合約
                                                                                               追
                           約 規 定之義務,交易所
                           償權。故對       165  席位在中商交易所 均應  代為  履 行,其代為  R708  履 行 後 ,取  得 對 違 約金之 持倉量
                                                                         橡膠
                                                                              合約交易中,
                                                            進行之
                           3333  手 在交  換日  之  前 ,未  向 中商交易所交存         足  額 貨  款  ,構成  違 約之   情況
                           下,中商交易所        先期代    165  席位向   守約方   墊付違約金       29,503,999.14  元之行
                           為符合法律     規定。
                               但中商交易所在         1997  年  7  月  25  日已向  各會員發出    橡膠  合約   限制單邊
                           持倉量之特     別提示後,在        7  月  28  日,允許  165  席位開新倉     1000  手,並於    7
                           月  29  日在  165  席位當日可清     退資金    餘額不足情況       下,  違反中國證      監會嚴格
                           控制持   倉總量和「      禁止   T+0   結算」之    規定,    允許  其開新倉      3150  手之交易

                           行為,屬中商交易所和             165  席位之共同違規行為,該            違約金   應由   中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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