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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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91
5. 對其他主體之監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並 規 定了對於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交易所 非
期貨 公司 結算會員、期貨 公司 實際 控 制 人、期貨 公司 交易和結算 軟 體之供
應 商等市場 參 與 者 以及會 計 師 事務所、律 師 事務所、資產 評估 機構等 仲介
服務機構之具體 監管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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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交易所之法律責任
(一)案情概要
四川平原實 業發展有限總 公司 ( 以下簡稱 平原公司 ) 與四 川和正期貨經
紀有 限公司 (以下簡稱和 正公司 ) 均係海南 中商期貨交易所 (以下簡稱中商交
易所 ) 之會員 單位,會員 編號分別為 165 、107 號。1997 年 4 月 5 日,平原
公司 與和 正公司 簽訂 「 席 位 轉 讓 協 議 」,約定將 平 原 公司 在中商交易所之
31 。同年 7 月 3 日、14 日、31 日,和 正公司向
號席位轉讓給和正公司
165
165 號席位分 別劃付人民幣 350 萬元、900 萬元和 25 萬元,並 二次 附「劃款
說明」稱:「 因平 原公司 (165 號席位) 與我公司 有其 他業務關係,故委 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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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青基業發展中心訴平原總公司期貨交易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0) 經
終字第 94 號。為行文簡潔故,本文對案情進行了文字刪節處理,特此說明。資料來源:
北大法律信息網,
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 17507969 ( w2002/slc/slc.asp?db=fnl&gid=1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31 平原公司與和正公司的「席位轉讓協 議」約定:「平原公司將在中商交易所的 165 號席位
轉讓給和正公司,和正公司在 199 年 4 月 10 日前向平原公司支付轉讓費 30 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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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該席位所發生的權益由和正公 司承擔,概與平原公司無關。」同年 4 月 7 日,和正
公司向平原公司支付席位轉讓費 3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