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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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與 平原公司 各承擔 18,598,140 元。
由於中商交易所 已先期向守約方 支付 了違約金,並 扣劃了 165 席位帳
戶 內 資金 7,692,280.86 元 ,中商交易所有權 向平 原 公司 追償 不 足 部 分
10,905,859.14 元 。 平 原 公司長 期 拖欠 中商交易所 墊 付 給 守 約方之 違 約金不
予償付,損害了中商交易所之合法權益, 應由 其承擔相 應之民事責任 。
同時,中國證 監會認定 R708 合約交易是 由「自然人 陳正正 在和 正公司
以 自 然人 蔣柏榮 之 名 義 開戶 ,並 租 用 平 原 公司 之 席 位進 行 操 作 ,實際 由 陳
正正自己 直 接 操 作 」,故和 正公司 與 陳 正正應 對 平 原 公司 負 連 帶 賠償 責
任。
2. 終審判決
中商交易所、 平 原 公司 不 服 四 川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一 審民 事 判 決, 均向
最高人 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 民法院審 理認為,利用 165 席位進 行交易之各方當事人之 責任
分 擔,與中商交易所 追償 墊 付 違 約金 分 屬 兩 個不同之法律關係,該 案審 理
的部 分為追償 墊付之違約金,並 非審 理利用 165 席位交易過 程中各方行為
責任問題 。中商交易所在 整個 R708 交易過 程中, 始終 按照 交易所之《交易
退
割 制 度」及有關
規 定 進 行 操 作 , 沒 有發生「透
支 」、「清
規 則》、「交
問題
資金不
規 則 向平
足 」等
理應返還。故
方先期支付 違約金,其中 ;中商交易所 墊付 29,503,999.14 已依 據有關交易 元,平原公司 原 公司 之交易對 支
持 中商交易所關於 應 全部 追回 代 墊 違 約金之 訴訟請 求 ,同時, 鑒 於中商交
易所現 已變更為中 青基業,故其享有之債權 應由 中青基業繼受。
和正公司 借用平原公司 165 席位供陳正正使 用,其行為對 造成本案違
約金 損失均 負有 責任 ,故 應由 和正公司 、陳正正 承擔 連帶賠償 責任 。
(三)分析解說
本案爭點在於中商交易所是 否有權 索回 其墊付之 20% 違約金 ? 因 此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