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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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信託法       707



                               中國係屬於較晚引進信託制度之大陸法系國家,在結合國情和自身法
                           律文化的前提下,同時又不脫離信託財產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
                           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託管理連續性等基本法理和觀念下,《中華人民共
                           和國信託法》第         2  條規定,所謂信託係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

                           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
                           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藉由此一立法界
                           定,顯示出現代信託最基本之意涵,分析如下:

                               1.   信託是一種以實現財產之保值、增值為目的的理財機制。
                               2.   委託人對受託人之信任,乃信託關係成立之基礎。亦即,受託人可

                                  以是委託人信任的親友、知名人士、                   某個組織或具有專業理財經驗
                                  的金融機構。受託人受到委託人之信                   任並接受委託,即應當忠誠、
                                  謹慎、盡    職地   處理信託    事務   ,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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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信託財產是信託關係的         核心   。所謂財產權,是指以財產               上的利益為
                                  標  的之權利。     原則上    ,  就 委託人設立信託而          言  ,除身分權、名        譽
                                  權、
                                                                                財產
                                        債權以及專利權、
                                  物權、  姓名權之外,其他任          何權利或得以金 權、著作權等  錢計算價 智慧  權,  值之財產權,如  均可作為
                                                          商標
                                                                                      4
                                  信託財產。      假若無   特定之信託財產,          則信託   就無  法成立     。委託人於
                                  信任受託人之基礎         上,必須將其財產權           移轉  給受託人。
                               4.   受託人  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委託人將
                                  信託財產     移轉  給受託人之後,對信託財產即                失去  直接  控制權,受託
                                  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不需要                              借助  委託

                                  人、受益人之名義。於            確認  管理或處分之具體內           容時,   首先應當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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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文   件之規定      ,若信託文      件無明確    規定者,     則應以民法      上管理、
                                  處分之一    般含   義為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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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耿利航,信託財產與中國信託法,政法論壇,                2004  年  01  期,頁  97  至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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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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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5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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