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0 - 中國金融法
P. 720

710




                        託人的活     動;  代理人    則只  能在本人     授 權的   範圍  內活  動 ,且須受到本人的          嚴
                        格監督   與控制;(5)     適用範圍     不同:信託      僅適  用於財產管理方面,而代理              則
                        適用於本人自願委託的各種              事務  ,如立    約、訴訟    、表決等     ;(6)   法律後  果的
                        承擔  主體不同:信託關係中,受託人對外實                     施 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            果 ,

                        由受託人自行       承擔;    代理關係中,代理人實            施 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             果
                        則直接由本人       承擔  。


                        (二)信託與行紀


                                       紀 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
                            行 紀 是指行
                                                          11
                        從事  一定行為並      取得報酬     的營業活    動   。行  紀是大陸法系國家民法            上的一種
                        制度。行    紀與信託有      許多相同的      地方,   但也   有很多差異      ,應  嚴格區   分。

                            信託與行     紀的相同    點主要有:      (1)   行紀與信託關係      均是基於信任而產生
                        的;(2)   兩者均涉    及到財產的管理與處分           ;(3)   受託人和行    紀人均以自己的名
                        義對外活    動,並    就此活   動的法律後      果自負責任。
                            信託與行     紀的區別主要       表現在:     (1)   當事人不同:信託有委託人、受託

                        人和受益人      三方;行紀則只        有委託人和行       紀人兩方;(2)      業務性質不同:行
                                       客買賣
                        紀 業 務 主要是代  , 涉 及到財產的管理、處分、投資、利益分  ,實質  上 是一種特  殊 的財產交易制度  配 等各種 ; 而信託  事務  事務
                        則非常廣泛
                                                                                          。信
                                                          涉及財產
                        託實質
                              , 包括動
                        分 廣泛  上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  產、不  動 產、有  ;(3)  形 財產和  無形  範圍 財產  不同:信託財產的 ; 而行  紀涉  及的財產一  範圍十
                        般僅  限於具有特別屬性和特            殊交易規     則的財產,如       股票  等;(4)   成立要   件和
                        利益  歸 屬不同:信託須以財產交              付 給受託人為成立要          件 ,且信託財產利益

                        歸 受益人而     非 委託人    ; 行 紀則   不以財產支      付 為成立要     件 ,且委託人財產所
                        得利益   歸委託人所      享有;(5)    介入  權規定不同:信託關係中,受託人                  原則上
                        沒 有 介入   權,即不得為自己的利益而              買 進信託財產或以信託資金              購買  自己
                        的財產   ; 在行   紀 關係中,如      無 特別   約 定,行    紀 人 則 具有   介入  權,即行     紀 人


                        11
                          關於行紀合同之規定,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414  條至第  423  條。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