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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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人的活 動; 代理人 則只 能在本人 授 權的 範圍 內活 動 ,且須受到本人的 嚴
格監督 與控制;(5) 適用範圍 不同:信託 僅適 用於財產管理方面,而代理 則
適用於本人自願委託的各種 事務 ,如立 約、訴訟 、表決等 ;(6) 法律後 果的
承擔 主體不同:信託關係中,受託人對外實 施 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 果 ,
由受託人自行 承擔; 代理關係中,代理人實 施 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 果
則直接由本人 承擔 。
(二)信託與行紀
紀 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
行 紀 是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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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 一定行為並 取得報酬 的營業活 動 。行 紀是大陸法系國家民法 上的一種
制度。行 紀與信託有 許多相同的 地方, 但也 有很多差異 ,應 嚴格區 分。
信託與行 紀的相同 點主要有: (1) 行紀與信託關係 均是基於信任而產生
的;(2) 兩者均涉 及到財產的管理與處分 ;(3) 受託人和行 紀人均以自己的名
義對外活 動,並 就此活 動的法律後 果自負責任。
信託與行 紀的區別主要 表現在: (1) 當事人不同:信託有委託人、受託
人和受益人 三方;行紀則只 有委託人和行 紀人兩方;(2) 業務性質不同:行
客買賣
紀 業 務 主要是代 , 涉 及到財產的管理、處分、投資、利益分 ,實質 上 是一種特 殊 的財產交易制度 配 等各種 ; 而信託 事務 事務
則非常廣泛
。信
涉及財產
託實質
, 包括動
分 廣泛 上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 產、不 動 產、有 ;(3) 形 財產和 無形 範圍 財產 不同:信託財產的 ; 而行 紀涉 及的財產一 範圍十
般僅 限於具有特別屬性和特 殊交易規 則的財產,如 股票 等;(4) 成立要 件和
利益 歸 屬不同:信託須以財產交 付 給受託人為成立要 件 ,且信託財產利益
歸 受益人而 非 委託人 ; 行 紀則 不以財產支 付 為成立要 件 ,且委託人財產所
得利益 歸委託人所 享有;(5) 介入 權規定不同:信託關係中,受託人 原則上
沒 有 介入 權,即不得為自己的利益而 買 進信託財產或以信託資金 購買 自己
的財產 ; 在行 紀 關係中,如 無 特別 約 定,行 紀 人 則 具有 介入 權,即行 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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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紀合同之規定,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414 條至第 4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