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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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託的法律特徵

                            信託的法律特       徵 與民法規     範 的一   般 法理有    明 顯之   區 別,特別是與大陸
                        法系中   物 權法和    債 權法的基本規        範 相 比 較,具有其特        殊 的法律    原 理。信託
                        發 源 於 英美   法系國家,其不        僅注   重 土地  等財產之實際支         配 ,亦重    視 財產之

                        運 用 流轉   ,因此,其社會信用關係             比 較發達,     另 外,於    英美  法系國家之信
                                                                                            6
                                                          委託人的所有權與受託人的所有
                        託制度   承認   信託財產的      雙重所有權       (  權                             )  ,
                        並 確 定信託財產和信託當  財產所有權,重  事 人權利義  之最  終歸 務 的獨特規  賦予  範 。 然 而,於大陸法系國  物 具有  絕

                                                             屬並
                            強調
                                                                      所有權人對所有
                        家較
                                                視物
                                   排他之權利
                            完全、
                        對、
                        係 上 ,不   另 行擴  充物   權的內 7  。因此,在此一前提之下,大陸法系國家在財產關 容 ,而係  透過契約  的方  式 解決和處理財產的管
                        理方  式 , 例 如委託、代理、         寄 存保管、行       紀 、 監護  、 遺 產管理等,以        契約
                        之 形式就    本人財產由他人進行管理、              運 用或處分的實際需要進行              調整  。因
                        此,應   充分瞭解和      掌握  信託之特     徵。
                            現代信託的特       徵表  現在以下     幾個方面:

                            1.
                               信託作為一種法律關係,應有
                               受託人和受益人共同           參加  。實  三方當    事人參加     ,即必須有委託人、  上可以為同
                                                            務中委託人和受益人實際
                                                                                           8
                               一人,   但在法律    上必須以不同的身分分別            享有權利和     承擔   相應義   務  。
                            2.   信託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其基於信託財產                   上的所有權、        占有處分權
                               和 收  益權相   互  分離。即     原 本為   甲 所有的財產,由於信託關係的                確
                                                                         處分
                                                                         有並行使
                               立,  甲不對其行使權利,而由              乙在事實上占       權              ;乙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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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者 學者認為英美法僅是認為受託人和受益人均以不同的方式擁有信託財產,精確地說

                         均未擁有大陸法系概念的所有權,而各擁有不同的利益在信託財產上,分別稱為法律上的
                         財產權    (legal estate)   和衡平法上的利益   (equitable interest)  ,在此種情形,要區分信託財產為
                         何人所有,就好像區分到底同一土地的終身所有權人還是剩餘權人                        (remainderman)   是真正
                         所有權人一樣,均令人難以回答,也無實益。參閱謝哲勝,信託法總論,元照出版公司,
                         2003  年  6  月,頁  13  至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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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張大為,論中國大陸信託關係之定位及相關法律問題,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
                         班中國大陸法律組碩士論文,          2007  年  7  月,頁  45  至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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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台灣信託法第    34  條,美國法律整編信託法第三版          (Restatement (Third  ) of the American Law
                          of Trusts)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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