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2 - 中國金融法
P. 592
582
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 活動 有關的資訊 披露 事項; (9) 召集基金 份額 持有人
大會; (10) 保 存 基金財產管理業務 活動 的 記錄 、 帳冊 、 報表 和其他相關資
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 義, 代表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利益行 使 訴訟 權 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 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 職責 。
2.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從理 論上講,基金管理人的義務有 信賴義務 (fiduciary duty) 、注意義務
和忠實義務 (duty of loyalty) 三種。 信賴義務是指基金管理人為
(duty of care)
他人的利益而將其
利益置於他人利益之
自身
體 化,其目的在於
券投資基金法 誠 信 原 則 在基金管理人方面的具 下 的義務,而 信 賴義務亦是證 防止 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財產管理 權 利之 濫 用。 注 意 義務是基金管理人 信 賴義務中的
積 極 作為義務,基金管理人的 注 意 標 準 高於一般 受託 人的標 準 ,而採用專
家標 準 。 忠 實義務是指基金管理人應 避 免 與 基金持有人之 間 產生利益 衝
突,即所謂利益 衝突 之禁止 ,常見 的有以 下幾種: 自己交易 (self-dealing) 、
共同交易 、代理交易 、利用 屬於公司之機會 (corporate opportunity) 及與公司
63
從事 競業之行為。另 外,近日 頻繁 發生之 「老鼠倉 」問題 ,亦 屬忠實義務
64
之違反 。《證券投資基金法 》並未明確 規定上 述三項義務, 但在相關法律
條 文 中對上 述 義務的內 容都 有所 反映 , 雖 然規定的 都 較為原 則 和 抽 象, 缺
乏操作性。例如
《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
謹慎勤勉
的義務。
基金財產,應當 恪盡 職守,履行誠實信用、 9 條規定: 「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 」及第 18 條
規定 「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監 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 員 ,不得擔 任 基金 託
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 任 何 職 務,不得從事損 害 基金財產和基金 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證券 交易 及其他 活動 。」
比較具 體的是 《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 20 條對基金管理人行為 禁止 的規
定。基金管理人行為的 禁止 ,即基金管理人不得實 施的行為,包括: (1) 將
63
關於「 老鼠倉 」問題 之探討,參閱本章第 六節延伸 閱讀 (一):「老鼠倉 」的法律規 制。
64
參閱 孔國榮,對證券投資基金 忠實義務的法律規 制探討,法 學論壇第 24 卷總第 122 期, 20
09 年 3 月,頁 89 至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