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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79




                           且數額   巨  大,應當由具有         安全  保管金融資產的資本基             礎  、專業能     力  和 技
                           術 、管理設     施 ,並具有     良 好 的 結 算 支付   系統   的金融機構,擔        任 基金   託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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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  此,基金     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                託 管資格的     商業銀行擔      任  。
                           此外  ,為  維 護 證券投資基金        託 管業務    競爭秩    序、保   護 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

                           合法  權 益及   促 進證券投資基金        健康   發展  ,中國證券      監 督 管理   委 員 會 與 中國
                           銀行業   監督管理     委員會於     2004  年  11  月  29  日發布《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資格
                           管理  辦法》(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       銀行業    監督管理    委員會令第       26
                           號),對於基金      託管人為     更詳  盡之規    範。


                             1.   基金託管資格的取得

                               商 業 銀 行 申請   取得基金     託 管資格,應當具備          下 列 條 件 ,並經中國證        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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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和中國    銀監會核     准  :(1)   淨資產和資本充足        率符   合有關規定;       (2)   設有專
                           門的基金    託管部門;      (3)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         職人員達    到法定人     數;(4)   有
                           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的        條件;(5)   有安全    高效的清算、       交割系統     ;(6)   有符合要
                           求的營業場所、        安全  防範設施和與基金          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           施;(7)   有完
                           善的內   部稽核監控      制度和風險      控制制度;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中國

                           證監會、中國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          條件。
                                                           月  15  日發布之託管銀行名錄,自             1998  年
                                                     年
                                                        12
                               根據中國證
                                          監會於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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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法釋義,第三章基金託管人,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npc.go http://www
                             cn/npc/flsyywd/jingji/2004-10/26/content_337736.htm ( . v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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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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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26  條。另參閱《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
                            法》第   3  條:  「申  請基金託管資格的商   業銀行   (以下簡稱申   請人),應當   具備下列條件:1.      最
                            近三個會計    年度的年   末淨  資產  均不低於   20  億元  人民  幣,資本  充足率符合監管部     門的有   關
                            規定;  2.   設有  專門  的基金託管部  門,並與其他    業務部  門保  持獨立;  3.   基金託管部  門擬任  高
                            級管理人   員符  合法定條   件,擬從事基金清算、        核算、投資   監督  、資  訊披露、內部    稽核
                                                                                          監控
                            等業務的   執業人員不少於      5  人,並具有基金從     業資格;   4.   有安全保  管基金財產的條   件;5.
                            有安全  高效的清算、交      割系  統;6.   基金託管部  門有滿足   營業需  要的  固定場所、    配備獨立的
                                           基金託管部
                                                    門 配 備 獨 立的託管
                            安全監控
                                     護系
                                                                                            ;9.
                                                                                                最
                            統、安全防  系 統 ; 7.  統、資料  備份系統;8.   有完善  的內部  業 務技術  系 統 ,包括網  和風險控制制度  路 系 統 、 應 用  系
                                                                     稽核監控制度
                            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10.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             監會  、中
                            國銀  監會  規定的其他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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