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9 - 中國金融法
P. 589
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79
且數額 巨 大,應當由具有 安全 保管金融資產的資本基 礎 、專業能 力 和 技
術 、管理設 施 ,並具有 良 好 的 結 算 支付 系統 的金融機構,擔 任 基金 託 管人
54 55
。因 此,基金 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 託 管資格的 商業銀行擔 任 。
此外 ,為 維 護 證券投資基金 託 管業務 競爭秩 序、保 護 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
合法 權 益及 促 進證券投資基金 健康 發展 ,中國證券 監 督 管理 委 員 會 與 中國
銀行業 監督管理 委員會於 2004 年 11 月 29 日發布《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資格
管理 辦法》(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 銀行業 監督管理 委員會令第 26
號),對於基金 託管人為 更詳 盡之規 範。
1. 基金託管資格的取得
商 業 銀 行 申請 取得基金 託 管資格,應當具備 下 列 條 件 ,並經中國證 監
56
會和中國 銀監會核 准 :(1) 淨資產和資本充足 率符 合有關規定; (2) 設有專
門的基金 託管部門; (3)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 職人員達 到法定人 數;(4) 有
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的 條件;(5) 有安全 高效的清算、 交割系統 ;(6) 有符合要
求的營業場所、 安全 防範設施和與基金 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 施;(7) 有完
善的內 部稽核監控 制度和風險 控制制度;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中國
證監會、中國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 條件。
月 15 日發布之託管銀行名錄,自 1998 年
年
12
根據中國證
監會於
2009
54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法釋義,第三章基金託管人,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npc.go http://www
cn/npc/flsyywd/jingji/2004-10/26/content_337736.htm ( . v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5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25 條。
5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26 條。另參閱《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
法》第 3 條: 「申 請基金託管資格的商 業銀行 (以下簡稱申 請人),應當 具備下列條件:1. 最
近三個會計 年度的年 末淨 資產 均不低於 20 億元 人民 幣,資本 充足率符合監管部 門的有 關
規定; 2. 設有 專門 的基金託管部 門,並與其他 業務部 門保 持獨立; 3. 基金託管部 門擬任 高
級管理人 員符 合法定條 件,擬從事基金清算、 核算、投資 監督 、資 訊披露、內部 稽核
監控
等業務的 執業人員不少於 5 人,並具有基金從 業資格; 4. 有安全保 管基金財產的條 件;5.
有安全 高效的清算、交 割系 統;6. 基金託管部 門有滿足 營業需 要的 固定場所、 配備獨立的
基金託管部
門 配 備 獨 立的託管
安全監控
護系
;9.
最
統、安全防 系 統 ; 7. 統、資料 備份系統;8. 有完善 的內部 業 務技術 系 統 ,包括網 和風險控制制度 路 系 統 、 應 用 系
稽核監控制度
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10.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 監會 、中
國銀 監會 規定的其他條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