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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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係的內容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的內 容 是指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主 體 所享有
的 權 利和 承 擔的義務。不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主 體 所享有的具 體權
利和義務會有所不同。
3.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係的客體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的 客 體 是指證券投資基金關 係的客體包括: (1) 權
係 主 體 所享有的
利和
承擔的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基
份額
為基金
金財產,具
具 體表現 為 體體現 、公司 債 券以及法律 ;(2) 投資證券, 允許 的其他證券,如資產 即基金運作所投資的證券, 支 持證券
股票
等; (3) 行為,是指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
二、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係主體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主 體 包含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和基金 份額
持有人。基金 份額 持有人持有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資
產,基金 託管人 託管基金資產。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運用專門的證券分析投資知識,投資證券 使 基金財產
增值 ,以 使受 益人獲益的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用者,基
金收益之 好 壞 取 決 於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基金資產的 水 準 。為保 護 投資人
的利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經中國證 監 會核 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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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 任 ,其他 任何機構和個人 均不得擔 任基金管理
人。 此外 ,為 加 強 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 監 督 管理、規 範 證券投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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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12 條。